关于恢复公务员工龄工资制度的探讨作者:黎广胜来源:《人事天地》2014年第07期
今年全国“两会”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何香久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大幅提高中国公务员的工资,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群体的工资。何香久还建议要恢复2006年工资改革时取消的公务员的工龄工资,标准设为每年50元—100元比较合适。(参见2014年3月2日《南方都市报》)对此,社会曾产生广泛讨论。笔者支持关于恢复公务员工龄工资制度的观点。
一、公务员工龄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
最早出现对工龄表述的正式文件是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而我国的公务员工龄工资制度,始建于198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的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并规定了工作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发工龄津贴的具体办法。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与事业单位在工资制度上相互分离,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实行职务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根据规定,公务员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的当年为止。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四次大的改革。这次改革,将公务员基本工资结构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取消了公务员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制度。同时规定:“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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