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4年3月借给乙20000元,2005年乙还给甲10000元,尚欠的10000元至今经过多次催要未还。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现甲意欲立案起诉乙,请问:
1、这八年半的利息应该如何计算?2、法院可支持几倍?3、是否需要缴纳利息税?
一、此案如果起诉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设一年)的10000元,当时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31%,应付利息为:10000*5.31%=531元。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个月,当时银行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76%,应付利息为:10000*(5.76%*8+5.76%/12*5)=4848元。
两笔相加,总利息是5379元。以上是单利计算利息,也是借款人乙应付的最低利息。如果按借款期限一年,每年以银行调整的的利率计算,第一笔仍为531元利息,第二笔则要分段计息。这8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调整情况:2004年3月:5.31%——10000*5.31%=531元;
2005年3月:5.58%——(10000+531)*5.58%=587.63元;
2006年3月:5.58%——(10000+531+587.63)*5.58%=620.42元;
2007年3月:6.39%——(10000+531+587.63+620.42)*6.39%=750.13元
2008年3月:7.47%——(10000+531+587.63+620.42+750.13)*7.47%=932.94元;
2009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5.31%=712.72元;2010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5.31%=750.56元:
2011年3月:6.0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6.06%=902.06元;2012年3月至8月:6.5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902.06)*(6.56%/12*5)=431.52元。
以上为复利计息,9笔利息相加后为6218.97元,再加上第一笔的531,总利息为6749.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