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2年度常州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发布时间:2019-03-31 13:46: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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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地税)

税基类

1、企业之间(主要是关联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超过一年,规定付款日期为合同到期日,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收入是否仍按照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

答: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

2、行政机关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如房屋租金等)是否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行政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医院取得的司法鉴定收入,公办学校、医院等非营利组织取得房屋租赁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地价返还款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土地成本?

答: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政府的财政返还款是减免的地价款,否则政府给予企业的地价返还款应作为财政性资金,按照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处理。

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文件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依据27号公告精神,从2012年度起,核定征收企业发生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所述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时,应将收入全额计入企业应税收入,按主营项目(业务)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单独按实核算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6、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物业公司,其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在客户要求其开发票的情况下,这部份发票金额在计征所得税时是否要作为收入计算?*

答:实行核定征收的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包括开具正式发票收取的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全额按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水电费的客户,实际发生的确属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因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分割开具合法的票据,可以凭物业管理企业的总发票复印件及水电费的分割凭据进行税前扣除。

7、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征税的问题:一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非主要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企业),其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征收,是利息收入的全额计入收入总额还是按利息收入和财务费用的差额计入收入总额?

答: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财务费用性质的银行存款利息不计入;(2)属于经营性的,如企业借款给其他企业而收到的利息、理财产品的利息应计入收入。

8、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营业外收入中有保险赔款(大于赔偿支出),该如何征税?*

答:企业收到的保险赔款大于赔偿支出的部分应并入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9、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建筑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分包部分? *

答:《2011年上半年所得税政策问题归集》明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的分包业务应并入总包收入统一核算,且总包业务收入应全额开具发票。所以,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的分包业务不得从营业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全额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所得税。

10、某啤酒公司采用开瓶有奖、有的瓶盖中有再来一瓶的销售方式,企业兑现奖品啤酒,是视同销售,还是按国税函[2008]87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答:该企业的销售方式应属于有奖销售形式,对其销售奖品应视同销售处理。

11、未领取税务登记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的房租收入如何要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小区业主委员会取得的房租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公司代个人持股,在变更为实际投资人时,以原投资价返还的,如该次返还交易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进行变更,是否可以不作转让股权处理?

答: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39号公告执行。其他情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对由法院判决、裁定方式变更持股人的,不作股权转让处理。

13、原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剥离的资产,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用于退休职工发生的费用,企业却长期挂账(其它应付款),或未用于退休职工发生的费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明确规定用途和明确支付对象,且今后确需支付的,暂不作收入处理。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原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其应付工资在转制后至今挂账,企业现应付工资按实列支,这部分工效挂钩工资是否继续让其挂账?*

答:国税函〔200998号文和苏地税函〔200980号文对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的工资结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按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关的涉税处理。上述文件未明确要求对工效挂钩工资的结余进行一次性税务处理。但在企业清算环节,该结余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15、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作为投资单位而言,投资的计税成本是否随之增加?例:甲对乙投资1000万(占100%),乙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500万,则甲的投资计税成本是否为1500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属于股票股利性质的分配行为。对于投资方,实质上是利润分配再投资,对转增的股份确认投资收益。

这部分转增股本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16、对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如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上述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年末余额?当年采购额?还是当年实际结转成本的金额?

答:一般按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平均值确定。由于各个行业存货管理状况不同,特殊行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7、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也不分期摊销,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计提折旧费用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或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18、无偿使用房产的代为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税法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征管实际中,除应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外,租赁合同中如明确使用方代为缴纳的房产税视同租金的,代缴的房产税可以扣除。其他情形的,应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税前扣除。

19、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1]104号、财税〔20125号)和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可执行上述文件。

2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在按规定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准备金余额结转为当期收入,对2011年度以前未按要求结转余额的企业,在2011年度汇缴申报时,应将其2011年底前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全部结转为当期收入。

21、根据2011年第28 的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是否就是说如果将企业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就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企业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和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工资薪金项目的规定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2、企业员工参加驾驶证、学历教育做账按职工教育经费处理,严格应由个人承担,请问可以并入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纳税调整吗?*

答:一、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的规定范围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不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二、2010年汇缴政策口径;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应建立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应明确工资薪金的发放范围、内容和标准,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按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超过工资薪金制度规定范围、内容和标准发放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3、非房地产企业购买商品房而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需要资本化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非房地产企业购买商品房而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作为支付的相关税费应计入商品房的计税基础。

24、某企业准备向一投资信托企业融资,但该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要求以该企业股东的股权质押的形式,即投资者要成为企业的新增股东(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是形式上的股东),注册资本就是融资金额,但不参与利润分配分配,只取得固定利息收益,借款合同到期就撤出,对于在成为该企业法律上股东的信托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该企业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其将来股权变更时的价格是否认可?*

答:应按法定形式进行税务处理。信托投资公司以投资的形式参与企业融资,并取得固定投资收益,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且工商部门也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固定收益不得作为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按税后利润分配进行涉税处理。

25、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基层有两种意见:一、根据2010年汇缴口径,相同税负不作调整;二、流转税调整了,所得税跟着调整。请明确?*

答:关联企业间资金占用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2010年汇缴政策口径执行。如借出方被核定了利息收入交纳了营业税等流转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核定利息收入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口径处理。

26、企业为投资者等高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全体职工工资总额5%内扣除,还是参加补充保险员工对应的工资总额5%内扣除,还是不得扣除?

答:企业为部分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不超过企业人均工资与参加补充保险人数之积的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27、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如果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该部分补贴收入有用于招待费用、工资、职工福利费的那部分,由于招待费、福利费有限额的规定,那不征税收入单独核算时是否要考虑限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补贴收入中按规定用于招待费用、职工福利费的,不考虑限额。

28、企业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能否参照个人所得税27号公告规定的方法来核定?

答:企业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等资产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处理,但资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方计税基础。

29、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抵扣了进项税额,以后年度发现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属于可抵扣范围,进项税额转出后折旧如何计算?

答:自发现年度调整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前年度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

30、房屋的改扩建及装潢、装修等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1、对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的支出,应作为改建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摊销扣除。

3、其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般装修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承租房屋发生装修费,作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处理,按长期待摊费用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自用房产在首次使用之前发生的装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自用房产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用,不符合改建支出条件的,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限进行摊销扣除。

31、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其分摊到子公司的利息支出费用扣除的内部凭证是否允许其作为有效凭证并据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应能提供证明该支出真实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对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按该笔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提供集团公司贷款证明文件、分摊协议和企业支付给集团公司的支付凭证。

32、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一般较高,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时银行开具了利息票据,企业是否就依据取得的银行利息票据在税前扣除?

答: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银行获得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依据银行利息票据据实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和贷款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则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进行处理。

33、企业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职工旅游等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发放或报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职工旅游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离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以及按规定支付给外籍职工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等应按照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34、某公司的两个股东都是企业法人,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果两股东协商后同意不按股份比来分,一个分的多一个分的少,那么多分的一方多分到的利润是否还能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答: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35、核定征收企业合并,是否适用重组的相关政策?*

答:因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准确核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明确之前,暂不适用特殊重组的相关政策。

36、如何确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答:搬迁补偿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搬迁协议上约定应付补偿款的时间及金额确认收入;另外,如搬迁补偿取得的是非货币形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金额。

37、政策性搬迁企业购买商铺等商品房,是否可以作为重置资产?*

答:购买商铺用于企业直接经营、或原有商品房被拆迁后重新购置商品房并未改变其原有用途的,可以作为重置资产自搬迁收入中扣除;其他情况如新购买商铺等商品房用于出租、投资等,不得作为重置资产扣除。

优惠类

38、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经风险应对发现有未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情况,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同时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3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是以取得认定证书月份划分,只就取得证书后的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还是取得认定证书当年全部收入均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答:以取得认定证书当年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均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

40、购买股票分红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对持有超过12个月的界限如何执行:是从购买日到分红日,还是从购买日到出售日,如从购买日到分红日没有超过12个月,但企业尚未出售的股票分红是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按照购买日到分红日计算是否超过12个月。

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这里的科技人员如何界定?是否就是职工中大专学历人员?*

答: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高企认定须满足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可见研发人员应包含在科技人员当中。

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42、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对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文件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3、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有关加计扣除的政策,对其企业投资者在其公司的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所指的残疾职工应同时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所述的4个条件

44、福利企业安置已退休的残疾职工再任职,支付给其的工资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已退休的残疾职工已足额缴纳了社保,企业因其再任职而支付给其的工资只要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条件,同时符合财税(200970号规定的加计扣除的其他条件,经备案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5、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费支出的,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应严格按照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费支出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46、企业因安置残疾人员以及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得的流转税减免税款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因安置残疾人员以及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得的流转税减免税款,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的规定,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应计入企业取得减免税款当年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征管类

47、若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中发现上年度核定征收的企业实际利润水平高于适用应税所得率,如何处理上年度涉税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因此,对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而未申请调整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进行调整。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应根据企业上年度的实际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48、制造业企业,2012年取得一笔金额较大的场地租赁收入(超全年收入总额50%),由于两行业应税所得率不同,税务机关可否更改其应税所得率?

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核定征收企业因发生偶然性经营业务而造成主营项目(业务)变化并按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如第二年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在确定该年度应税所得率时应剔除偶然性经营业务的因素。

49、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是否要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0、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因此,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要办理清算手续。

51、根据25号公告规定: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政策理解错误,对应报未报且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2011年度开始:未按总局201125号公告规定履行申报手续而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补充履行申报手续且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企业购入花木(单棵价值20万)死亡,企税税前扣除时是按非正常损失履行备案手续吗?相关资料如何提供?*

答:根据2009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对于用于厂区绿化的名贵花木和用于厂内景观的盆景,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暂按其他固定资产分5年摊销。对上述资产损失应按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3、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退税:某建筑企业,购买了几台大型运输车辆,负责对外运输,货物运输业在代开票时被统一代征了企业所得税,汇缴后应纳税款小于已被代征的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提出申请要求退税。问题:因涉及兼营,请问是否可以退税?退税金额如何认定?*

答: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及国税函〔2008819号文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按规定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除核定征收企业外)。上述建筑企业兼营货物运输业务的,其建筑业劳务和运输劳务应分别按行业预警管理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货物运输代开票业务预征的企业所得,符合行业预警管理要求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汇缴后退税。

54、企业在执行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时应向税务机关履行哪些手续?*

12012930日前完成政策性搬迁重置的(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

适用本条政策的企业是指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且按照企业搬迁规划已在2012930日前完成搬迁及重置,相关重置资产及费用在2012930日前已实际发生。

适用本条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度的企所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政策性搬迁清算申报,并填报《企业所得税递延收入项目申报表》,无需单独办理备案手续。

(2) 2012930日之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适用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

适用本条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2012930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的(适用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适用本条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孔子说富而不骄,莫若富而好礼。如今我们不缺土豪,但是我们缺少贵族。

  高贵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豪气与悲悯之怀,高贵是位卑未敢忘忧国的壮志与担当之志 高贵是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责任之心。

  精神的财富和高贵的内心最能养成性格的高贵,以贵为美,在不知不觉中营造出和气的氛围;以贵为高,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素质。以贵为尊,在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精神也提升一个境界。

  一个心灵高贵的人举手投足间都会透露出优雅的品质,一个道德高贵的社会大街小巷都会留露出和谐的温馨,一个气节高贵的民族一定是让人尊崇膜拜的民族。别让富而不贵成为永久的痛。

  分享一段网上流传着改变内心的风水的方法,让我们的内心高贵起来:

  喜欢付出,福报就越来越多;喜欢感恩,顺利就越来越多;喜欢助人,贵人就越来越多;喜欢知足,快乐就越来越多;喜欢逃避,失败就越来越多;喜欢分享,朋友就越来越多。

  喜欢生气,疾病就越来越多;喜欢施财,富贵就越来越多;喜欢享福,痛苦就越来越多;喜欢学习,智慧就越来越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dc4cf95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26.html

《XX2年度常州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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