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攻坚” 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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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攻坚”
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迎接新中国成立xx周年,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稳定“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要求,从7月开始至10月上旬,在全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动员各级基层组织、民调组织和人民群众,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日排查、周调度、月汇总”矛盾纠纷排调机制和信访稳定网格化管控机制,做到排查率、化解率、重大矛盾纠纷当事人管控率三个100%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当地、处置在基层、稳控在源头,最大限度消除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确保重要敏感时期我市社会大局稳定,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营造和谐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各机关、行业、团体、企事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排查调处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矛盾预警、诉求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畅通群众权益保障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
多种手段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的作用,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排查
排查分地区排查、部门排查和单位排查。
(一)地区排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实施。 (二)部门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级党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单位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
(一)日常排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及综治中心报告。
(二)专项排查。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专项排查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组织。
(三)集中排查。要在重大节庆日、重要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预防性集中排查活动。集中排查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组织,或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进行。
四、注重调处
(一)矛盾纠纷调处实行地方、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地区性问题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组织调处;行业性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调处;单位内部问题由
单位负责调处。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
(二)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属于地区性问题的由属地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包案调处;属于行业性问题的由主管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包案调处;属于单位内部问题的由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调处。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采取“四明确”(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和“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包案责任制进行调处。
(三)矛盾纠纷调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调处矛盾纠纷,要区分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裁决、复议、仲裁、诉讼等方法进行,并把握以下要求:
1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人数、主要诉求、重点人员和当前动态等情况;
2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预案,并明确答复口径;
3做好一般群众的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宣传工作,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同时对重点人员组织落实重点教育管控措施;
4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立案、交办、承办、督办、销案制度。
1、立案。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负责对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立案。
2、交办。立案的地区、部门、各行业和单位除直接进行调处工作外,矛
盾纠纷属于下一级的,可向下一级单位下发交办通知书,将问题和个案交下一级单位调处。
3承办。各承办单位对承办的矛盾纠纷认真落实调处工作措施,及时依法、依理解决问题;对上级交办的个案要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4督办。上级机关可根据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直接掌握的情况,列出重点问题和个案,向下级单位挂牌督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问题和个案,应当通过发督办通知书等方式加强督办,并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销案。矛盾纠纷解决后,立案单位应及时销案;属于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问题和个案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督办的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申请销案;上级机关应及时核实并向承办单位下发销案通知书。
(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广大人民调解员要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最大限度减少“民转刑”案件和越级上访案件的发生。矛盾纠纷调处率要达到95%以上。
五、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法院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各种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二)检察院要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
督导纠正制度等;
(三)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格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加强“三调”的衔接联动,组织推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五)信访部门要健全完善与综治中心衔接的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七)卫生计生部门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
(八)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综治中心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九)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12315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
(十一)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协助调解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施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
(十四)人民银行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六、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梳理建账阶段(8月上旬前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分门别类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账,逐步实行数据化和动态管理,达到可查可控的基本要求,为集中攻坚提供有力的基础数据支撑。组织全市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按照排查时间、纠纷类型、涉及人数、发生地点、基本情况、主要诉求、调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化解时限、调处情况、销案时间等逐案建立台账。
(三)集中攻坚阶段(8月中旬至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
市直有关部门要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优势,集中各方资源和力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四明确”责任制要求,逐案确定牵头单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化解。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围绕重点,认真开展全方位排查。坚持边排查、边调解,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在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切实加大督办力度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制定调解方案,限期解决。市县两级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及时进行通报,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攻坚” 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阶段(1010日前完成)。攻坚行动中,在化解好现有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好各类影响社会各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上,要立足长远、长效,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基层党组织发挥核心作用,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预报化解工作格局。
七、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成立维护稳定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春光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郑建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红继、市检察院检察长傅君佳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领导攻坚行动各项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荆国平任办公室主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在市维护稳定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制定方案、督导检查,确保“百日攻坚” 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充分发挥县(乡)综治中心综合指挥平台作用。各级综治中心牵头,实行网格化管理,精准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对于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不合理的问题思想工作到位,有实际困难的帮扶到位,难以息诉罢访的稳控到位,
无理取闹、违法上访的处理到位。坚持多元化解,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各类纠纷隐患。
(三)加强综合研判及调度。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综合研判及调度工作,充分发挥各单位合力作用,确保不出极端事件及恶性案件。各级政法委及乡镇政法委员要切实发挥统揽、协调、调度作用,各责任单位既要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又要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攻坚行动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等工作,形成情报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商、重点人员共控、应急处置各防范控制联动的工作局面。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市直部门要将攻坚行动作为下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深、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成立攻坚行动督导工作组,由市直有关部门县级领导带队,包县包部门督促指导。督导组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查阅台帐、抽查案卷等多种方式进行全程督导。对重大突出问题,由市攻坚办挂帐督办,加强协调调度,积极推动问题解决。
(五)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保定市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对工作重视不够、推逶扯皮、“挂帐空转”,甚至弄虚作假的地方和部门,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在攻坚行动中,凡是因工作走过场、对重大隐患问题瞒报漏报、排查或化解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重大刑事命案和“民转刑”案件的,将进行问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信息反馈。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都要登记在案,建立台账。对未能及时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逐级上报;对重大矛盾纠纷(涉50人以上的涉众矛盾纠纷、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涉及民族宗教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各地各单位要于731日、1020日前,分别将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一并报送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677bd9b81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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