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5-03-29 19:03: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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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与法律适用周悦丽上传时间:2011-10-14浏览次数:3953字体大小:大中小一、问题的提出政府特许经营到底具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究竟属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这一问题看似老生常谈,时至今日,我国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合同性质不确定的风险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不确定。这并非学者先知先觉的担忧,而是案件事实向法律世界的现实挑战——2003年8月,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公司)以A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赔偿。案件事实是A市政府通过颁布《污水专营管理办法》,授予合作公司建设和处理污水的权利,期限20年,规定了项目的污水处理指标、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补足安排,投资者与运营者的权利义务。但市政府2003年又废止了《管理办法》。事实上摧毁了合作公司成立及运营的基础。在多次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合作公司对A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一审判决合作公司败诉,合作公司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污水处理厂停产。该污水处理厂成为我国一个合作失败的案例。[1]另一个典型案例是一投资路桥纠纷。2004年7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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