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代收购房款
篇一:委托代收证明
委 托 代 收 证 明
XXX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我公司施工的XXXX工程工程款支付事宜,现我单位委托XXXXX有限公司 (帐号名称:XXXXXXXX,帐号:XXXXXXX,开户行:XXXXXX支行)代收消防工程工程款,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最终办理验收和决算。请贵单位将该合同项目的消防工程工程款直接支付于被委托单位。如该事宜发生经济纠纷,一切纠纷事宜由我单位承担。请贵单位给予办理为感!
此致!
委托单位: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日期:2013年3月20日
篇二:委托协议书-代收付
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业务委托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年__月__日(“生效日”)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订:
甲方(委托方):
主要营业地址:
乙方(受托方):
主要营业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相关业务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便双方恪守:
第一条 委托业务
1. 甲方委托乙方依照甲方指示从事以下业务(统称为“委托业务”):
从甲方提供的客户账户代收款项(“代收业务”);
向甲方提供的客户账户代付款项(“代付业务”);
采购指定的货物及办理相关手续(“代购业务”);
其他甲方书面指示的业务。
第二条 委托业务的处理方式
1. 如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协议书项下第一条第一项代收业务,
甲方在与代收业务项下的付款人签订相关代收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代收业
务合同”)时,可约定乙方作为收款方,代甲方收取合同项下款项,该代收业务合同中写明乙方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和相关信息;
甲方根据代收业务合同的内容与乙方签订附件一代收业务委托书。
2. 如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协议书项下第一条第二项代付业务,
甲方在与代付业务项下的收款人签订相关代付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代付业
务合同”)时,可约定由乙方代付,并向收款人提供乙方相关信息;
甲方根据代付业务合同的内容与乙方签订附件二代付业务委托书。
3. 如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协议书项下第一条第三项代购业务,
甲方与乙方签订附件三代购业务委托书,明确所需代购货物的型号、数量、
交付期限、质量标准等基本要求,乙方应按照业务委托书中约定的委托事项独立完成货物的采购;
若甲方没有指定货物供应商的,乙方应根据附件三代购业务委托书,审慎、
勤勉尽职地选择有声誉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作为合作对象;
若甲方指定或确定货物供应商的,乙方应根据附件三代购业务委托书,按照
经甲方同意的条件与货物供应商签订相关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
4. 如甲方委托乙方从事其他业务,甲方与乙方签订相关业务委托书。
第三条 费用条款
1. 每一项委托业务代理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将由甲乙双方在各附件
业务委托书中约定。
2. 如乙方收取代收业务代理手续费的,甲方可允许乙方在每次代收业务办理成
功后,经甲方确认,按约定从所收款项中扣收相应的代理手续费。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扣费通知和明细。
3. 如乙方收取代付业务代理手续费的,甲方在代付款项代付成功后支付相应的
代理手续费。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收费通知和明细。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在委托乙方进行代收/代付业务前,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相关代收/代付信
息,包含代收/代付金额等。
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付业务的,应提前向乙方账户转入足额的代付款项,否
则由此产生迟延代付相应款项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委托业务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
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严格按照各附件业务委托书所确定的委托范围代理相关委托业务,不
得超出委托范围。对于超出委托范围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 在协议期内,乙方应保证其银行账户可正常进行资金结算,如乙方账户无法
开展资金结算业务或账户异常无法完成委托业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 乙方依据甲方指示进行办理委托业务。在委托业务操作中,因乙方未按约定
完成委托业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每次代收/代付业务完成后,需及时告知甲方代收/代付结果。若有相
关银行凭证的,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凭证。
5. 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采购进展情况,并提交全部的采购合同副本一份,便于
甲方监督。乙方应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严格把关,不得有采购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甲方权益行为。
6. 如甲方和代收业务合同付款人/代付业务合同收款人之间发生纠纷或代收业
务合同付款人/代付业务合同收款人提出质询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和对方协商解决,并协助甲方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向甲方提供代收代付业务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如乙方和代购业务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乙方应负责和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与对方达成纠纷调解协议。
第六条 终止或解除
1. 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书,终止委托业务的委托。
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书和各附件业务委托书项下有关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书,终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义务的履行,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自文首生效日起生效,直至任何一方按本协议书第六条解除本协议书之
每一项委托业务的委托期限由双方在各附件业务委托书中约定。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关于本协议书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书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4.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附件一:代收业务委托书
编号:
日期:
致: :
根据我司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年 月 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收业务合同”),现我司(“委托人”)正式委托贵司(“受托人”)从事以下代收业务:
委托代收款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收金额: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在此申明:接受委托人上述委托业务。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大唐村汤家湾号,电话.
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王**与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 ,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间佣金。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人张汝人所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无论从合同的形式上还是从合同的内容上看,该合同的在性质上都属于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交易合同。从形式上看,该合同是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从内容上看该合同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中之所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为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被答辩人一直向答辩人强调该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买卖双方的买卖意向的确定,具体的买卖合同在买方和卖方间另行签订。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 六分之一(268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将保留要求被答
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的权利。
二、由被答辩人提供的该份居间合同中关于居间佣金报酬的规定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丙方已经促成交易”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被答辩人试图用居间合同的成立来作为佣金报酬的支付条件,被答辩人显然在用格式条款来免除其主要义务、排斥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严重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居间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显然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所共同确定的受托方的义务居间人并未实际履行,故委托人有权利拒绝支付义务报酬。合同确定了被答辩人6项主要义务,但被答辩人并未履行该合同中的第一项义务,也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实际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辩人有权利拒绝支付居间佣金。
四、根据该居间合同第12条第十二项约定,被答辩人的佣金应该由合同的甲方张汝仁支付。根据该合同条款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房价%的中介公司的全部佣金”,显然答辩人并非本居间合同的违约方,是出售人即张汝仁拒绝向答辩人卖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然本案的被答辩人不向合同的违约方张汝仁主张佣金反而向合同的守约方答辩人主张佣金行为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此外,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被答辩人和其提供的房屋卖方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售房信息促成所谓的买卖合同,骗取买房人佣金的可能。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因房屋的所有人拒绝买卖房屋而无效,由于其提供信息的无效导致其居间合同的主要标的失去最起码的存在根基,根据《合同法》第425
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五、该居间合同中关于佣金额度%的确定条款超过了(苏价服(2003)233号)《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额度标准,超出部分恳请法庭不予支持。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收取。”显然该公司的佣金额度的确定已经超出了上诉文件规定,就此,答辩人保留依法向物价管理本门投诉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要求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并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南京律师QQ:2426672690)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4197bfe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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