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模板】
发布时间:2020-11-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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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
法条内容: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
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备案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