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模板】

发布时间:2020-11-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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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
法条内容: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
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备案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是否零办理量: 是否固资事项: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 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申报网址:******/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市财政局;****区阜成路15 所在窗口:**市财政局;****区阜成路15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 投诉电话:******** 是否公示: 填报人:XXX
填报人联系方式:******** 办理处(科)室:**市财政局会计处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原件1份)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产权证(复印件1份)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8、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 1)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A)但应当提交:提交合并协议 2 A)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9、经工商登记确认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其出资情况以及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需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原件1份)
合法 有效 受理条件: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办理条件: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名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人民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3: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3年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 不低于50名;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分所负责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办理流程: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市财政局关于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无期限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结果文书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期限:无期限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批准

事项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财会〔20114
法条内容:第3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时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服务对象: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是否零办理量: 是否固资事项: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区阜成路15**市财政局510房间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市财政局;****区阜成路15 所在窗口: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 投诉电话:********
是否公示: 填报人:XXX
填报人联系方式:******** 办理处(科)室:**市财政局会计处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原件1份)
4、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原件1份) 5、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
6、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1份)
7、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
业),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上述范围内需办理该事项。
办理条件:(一)资料清单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附表1)。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附表2)。 4.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附表3)。 5.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其中,港澳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非注册会计师人员,无需再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改由港澳事务所统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应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6.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7.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无需再提供境内相关机构的确认书,由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统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二)填报要求 1.申请材料以中文填写,有关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委托方、境内相关机构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材料齐全,签章有效
办理流程: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市财政局关于许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其他
说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结果文书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期限:其他
说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三、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
事项名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
法条内容: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是否零办理量: 是否固资事项: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区阜成路15**市财政局510房间 申报网址:******/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市财政局;****区阜成路15 所在窗口:**市财政局;****区阜成路15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 投诉电话:******** 是否公示: 填报人:XXX
填报人联系方式:******** 办理处(科)室:会计处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原件1份)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1份)
6、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原件1份)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经工商登记确认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其出资情况以及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需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原件1份) 受理条件: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条件: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理流程: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期限:无期限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结果文书名称:**市财政局关于许可****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无期限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四、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确认

事项名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确认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法条内容: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法条内容: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财税〔201413
法条内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服务对象: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在民政部和**市民政局注册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所接收材料并受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审核;在区民政局注册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所接收材料并受理,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联合审核
**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XX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XX区财政,**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是否零办理量: 是否固资事项: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税务所将材料提交到市财政局后20个工作日内出批复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区阜成路15**市财政局前楼1020税政处 咨询电话:********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各区国税、地税税务所申报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各区国税、地税税务所 所在窗口:各区国税、地税税务所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 投诉窗口地址:**区阜成路15**市财政局前楼1020税政处 是否公示: 填报人:XXX
填报人联系方式:******** 办理处(科)室:税政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联办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组织章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并该章程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复印件1份)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1份)

5、成立满一年及以上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 1)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说明(原件1份) 2)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的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复印件1份) 4)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的审计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复印件1份) 5)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新办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年度免税资格 1)申请免税资格当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说明(原件1份) 2)申请免税资格当年度的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申请免税资格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复印件1份) 4)申请免税资格当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5)申请免税资格当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内容符合要求。
办理条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
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办理流程:申请 (税务所) → 受理(税务所)→ 审核(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审核)→ 决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签)→制件(市财政局)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 ********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XX年度第X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5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京财税[20xx]00xx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316302b85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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