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刑法》第三条

发布时间:2023-03-15 15:44: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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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刑法》第三条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把罪刑法定原则奉为刑法领域普遍遵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法治原则,甚至有些国家将其纳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这足以显示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治国家的地位可见一斑。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也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1997年《刑法》的第三条,但这仅仅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只赋予文字上的肯定,并不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现实化的实现。我国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解读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与西方的经典表述有很大的出入,导致学者们对“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解读众说纷纭,没有定论,这也就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下面本文将从我国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入手,结合学界大家的观点,来分析其与我国刑法第三条的关系,从而得出对我国刑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的正确解读,为今后探索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之路提供帮助。
标签: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内涵分歧
.问题的提出
纵然罪刑法定原则在世界刑法史上己存在有200多年的历史,但时至今日,它仍是刑法研究中长盛不衰的课题,为眾多学者所推崇或研究。虽然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从西方引入的,但是,难道上下五千年的中国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吗?当代社会又是否有适合罪刑法定原则生长的土壤呢?我国是否可以直接沿袭西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验认识?又是否需要将罪刑法定原则冠以“中国特色”?我国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双向含义是否适用于我国国情?是否有悖于刑法的精神?它到底是一种国家本位观念的体现还是一种公民本位观念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在现实化的过程到底存在那些亟待解

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有待商榷,值得研究的。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从字面来看,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但论其深层的精神内涵可不止字面上的意思,其价值是十分丰富的:首先,强调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理性,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即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具有处罚必要性与合理性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其次,强调实质理性,即使行为在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但不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完全可以作出出罪处理。可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内涵构造中,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是相结合在一起的。
.我国对于刑法第三条的解读分歧
(一)西方罪刑法定原则的传入
早在鸦片战争前,西方的罪刑法定的思想就已经流入我国。而后随着《日本国志·刑法志》作为日本明治维新后第一部系统学习西方模式的刑法典的译传传入中国,我国逐渐真正地引入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之后的《大清新刑律》也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之立法化。但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政权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只制定了一系列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特别法。而新中国成立后,更是踪迹难寻。之后在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中和这一时期的单行刑法不仅未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甚至规定了类推制度和刑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直至1997年才正式在我国刑法上得以确立。


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并未直接沿袭其西方经典含义,而是对其进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内涵解读,其含义与西方的经典表述大不相同,在刑法学界可谓是褒贬不一,学者的态度也是大相径庭:部分学者对我国的解读欢呼雀跃,夸赞道:“我国1997年《刑法》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表明我国刑法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然,大多数学者提出质疑,持批判态度,高举人权和刑法精神的旗帜。正是因为我国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统一的认识,造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的误解,从而在适用中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下面笔者将对我国学界对刑法第三条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解读进行简要阐述:
1.支持说
我国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解读在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有所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持支持态度的学者,对其作出了这样的规范主义的解释:在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是不再是以前的个人本位,而是向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双本位变迁的,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不能只重视人权保障机能更应该向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的协调转移。
2.否定说
提出质疑的学者认为,此观点违背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更是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混为一谈。他们认为这种认为刑法的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是刑法的功能,不一定要在其罪刑法定的原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需要体现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机能的统一。正如我国刑法学著名学者刘艳红所批判的:“《刑法》第3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使刑法目的、任务与罪刑法定原则各自应承载的刑法机能被混同和单一化为社会保护,并由此注定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先天缺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194cbe2bf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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