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03 08:49: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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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公务出行和行车安全,按照省、市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运行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和车辆更新报废等。

第三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和“谁安排、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科室,全面履行车辆管理职能。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车辆与驾驶员要相对固定,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内外清洁,随时随地了解车辆运行安全情况及车辆技术状况,并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管好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证照、资料。

第六条 车辆使用实行申请登记制度。外出公务活动需要安排车辆的,外出公务单位、科室需填写派车申请单,详细填写用车事由、目的地,时间等,并经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签批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内无特殊、紧急公务一般不安排公务车辆。严格控制省内外长途用车,省外用车的需要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要建立车辆使用台账,记载车辆使用单位(人员)、使用时间、使用事由、目的地、车牌号及驾驶员。驾驶员根据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并妥善保管。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

第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车辆出入时,门卫人员借用监控系统进行登记,建立车辆出入台账,记录出入时间、驾驶人和车辆牌号。车管人员要每周对车辆出入及停放情况进行巡查、登记、汇总,及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未外派公出、执行公务回来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统一停放在局地下车库,严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第三章 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建立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养和保险一车一表(车辆运行费用统计表)管理,车管人员负责每月统计车辆行驶公里数、耗油量及维修保养费用,于次月5日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车辆保险、维修实行预算审批制度。预算审核程序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准无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审批程序:驾驶员提请维修、保养、保险申请,车管人员核算费用并填写《预算审批表》,经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人、车辆使用领导和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单”加油办法。车辆需加油时,驾驶员按照指定的加油站、凭车辆管理人员出具的加油单加油。当日加油单当日有效,次日不准使用。加油单应记录单据编号、日期、加油数量、车牌号码。加油完毕后,驾驶员需在加油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加油站提供的加油记录,按车辆分别汇总统计。

第十五条 因外出执行公务,车辆确实无法在定点厂家维修、加油时,应经分管业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维修、加油。费用报销时,需由用车人员、分管业务领导签字认可,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对机关所有车辆统一办理ETC通行卡,通行费用每半年由车管人员核对,按程序报销。ETC联网区域内产生的卡外通行费一律不报销,区域外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车辆费用实行审核制度,完善预算执行全动态监控,实行事后追踪。

结算审核程序:车辆运行费用严格单车、单次结算,由车管人员凭预算审批单、维修清单、发票等票据,经驾驶员、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不准将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禁私车公养、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特殊情况需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按照济宁市公务公车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违反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等规定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正式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聘用人员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车管人员要加强晚间、节假日车辆使用和停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定期组织车管人员及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业务技术学习,增强安全行车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要坚守岗位,服从调度安排,时刻保证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出车时要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车管人员每月对车辆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责任驾驶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车辆更新、报废,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局属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办法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f90bd1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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