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分析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9-07-30 22:40: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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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分析与重构

作者:朱丽欣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7

        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161日向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然后借给李某使用。20116月至同年12月间,李某持该张信用卡消费、取现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分文未还。银行于20121月至3月间多次以书面、电话形式向王某催收,但王某均置之不理,仅将银行催收的情况告知了李某。201244日,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机关立案。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比过高的现状,结合案例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中的重要作用及难点,并结合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重构与立法设想。在司法方面,可以通过修改司法解释提高数额起点、延长透支不还的定罪期限、催收主体为发卡行、催收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明确告知法律责任、设置催收间隔期、还款则不追究或者减免刑事责任。立法上可以考虑将恶意透支行为除罪化或者规定为自诉案件。

        关键词:恶意透支 目的 重构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高发现状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责任,我国是通过《刑法》第196条予以规定、经刑事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的方式实现的。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关于恶意透支的理解,仅有《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还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该解释对恶意透支的认定加以具体化,并且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五种情形及一项兜底项。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1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c9eec7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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