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筹设的各类材料。(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及资信证明材料、园所来源及使用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
2、申请正式设园的各类材料。(筹设批准书、正式设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资格、办园注册资金、办园可行性报告、幼儿园章程、幼儿园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师资队伍情况、园长资格证明、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 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筹建的资质评估---获筹设批准---进行筹设,完成后提出设园申请---经评估后具备条件批准正式设立---颁发办园许可证 办理时限: 1、受理筹设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十天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2、受理设园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一、前置条件
(一)办学必备要素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9、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0、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学校办学专业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五年一换,一年一审。不接受年审的民办学校(机构),视作自动注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bbd955549649b6648d747b8.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