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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6 03:49: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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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动
一、《大元通制》
包括诏制、条格、断例、别类。诏制是指皇帝断罪敕条;条格相当于唐宋的令、格、式;断例相当于唐宋的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20篇,大体沿袭唐宋律。 二、《至正条格》
包括诏制、条格、断例。其中条格部分对《大元通制》进行了补充修订。 三、《元典章》
元英宗时期江西地方官府编印的法规汇编
一、官吏管理 1)中央
设置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分管行政、军事、监察、民族宗教事务。中书省下设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主之。 2)地方
省、路、州(府)、县
1行省设置丞相或者平章政事
2路设置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
3州县设置知州、知县
4各路、州(府)、县均设“达鲁花赤” 二、监察制度 1重视监察
2颁布法规:元仁宗《风宪宏纲》
3设立两个行台监督地方
4对监察官监督
5民族歧视:如御史大夫“非国姓不以授”,蒙古人专任 一、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人、色目人、汉人(原金国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南人(原南宋治下的汉人及西南各族人民。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同罪异罚的原则。法律待遇不同,如汉人禁止养马、持有弓箭等。僧人有法律特殊待遇,除奸盗、杀伤人的等犯罪,不受法律制裁。 二、刑罚制度
1死刑分为凌迟和斩,没有绞刑。
2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
3徒刑即全面恢复,并附加杖刑(宋代用折杖法) 4元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罪名
1元朝增加了唐宋律典所不载的“强奸幼女(十岁)”罪名。 2元对于犯罪的定罪量刑,总的趋势是比较轻,“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显然比汉唐和明清都轻。只是,由于吏治的败坏,法外酷刑比较普遍。 四、烧埋银
烧埋银,是元朝法律规定在对犯罪人处刑的同时,并科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财产的制度。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犯罪。
制度
制度

司法制度
一、普通司法 1)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以亲王主之,起初负责所有蒙古、色目上层人案件及汉人奸盗诈伪诱掠案件审理,后来只负责两京(大都、上都)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案件。设“断事官”(札鲁花赤)负责审判。 2)刑部
元代未设大理寺,刑部集司法行政、司法审判于一身
3)在地方。省、路、府、州、县的长官都可以审判案件。在路还设置“推官”掌刑狱。 二、特殊司法
主要有民族宗教、军事两个系统
1宣政院(曾在杭州、西藏设行宣政院),作为中央民族宗教事务机构,亦兼司法,负责西部佛教地区案件复审,及全国僧侣奸盗诈伪人命重案复审。 2枢密院(含行枢密院)作为中央军事管理机构,亦兼司法。在各地军府设有奥鲁,兼理军民婚姻、债负、斗殴、私奸、杂犯等不系官军捕捉的较轻诉讼案件。

一、民族融合与法制汉化 “用夏变夷”,部分接受汉族先进文化。 二、因俗而治与保留习惯法
对不同民族采取不同的统治方式,不追求法制的统一 1内地以汉制、汉法为基本统治方式
2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因俗而治:如藏区采取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则采取土司制
3元朝一直坚持蒙古习惯法的约会制度,即在涉及不同民族、宗教、户籍、军民之间的诉讼案件,一般由本管长官与僧儒道管官,哈的大师、奥鲁军官等约会联合审理。
三、身份不平等和僧侣特权
1重要官职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
2案件审理和定罪量刑偏袒蒙古人。审理:蒙古人案件必须由蒙古人审理;量刑:蒙古人侵犯汉人、南人减刑处罚,蒙古人犯盗窃罪不受刺字刑罚。 3严格保护僧侣地主人身、财产安全
四、高压控制与刑罚严酷

法律特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b9a518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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