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遗属补助的通知
区内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根据沈人社发[2016]74号文件要求,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遗属补助标准随之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2016年7月1日起。
二、执行标准:
1、退休教职工家属:
城镇、非农业户口(九区及开发区):793元/人*月
农业户口:514元/人*月
2、离休教职工家属:
城镇、非农业户口:
①红军时期: 793*130%=1030.9元/人*月
②抗日战争时期:793*125%=991.25元/人*月
③解放战争时期:793*120%=951.6元/人*月
农业户口:
①红军时期: 514*130%=668.2元/人*月
②抗日战争时期:514*125%=642.5元/人*月
③解放战争时期:514*120%=616.8元/人*月
三、要求:
请各单位按标准做好补发及调整工作,不明事宜向人事科咨询,电话:2512821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75ef81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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