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世纪早期西欧采邑制形成的社会基础

发布时间:2016-05-14 01:26: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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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研究试析中世纪早期西欧采邑制形成的社会基础*王亚平在西方社会科学领域中,封建制度被看做是一种社会形态和经济形态。自19世纪起,欧洲各国学者对封建制度、西欧的封建社会以及封建经济都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形成了自身的学术传统。在中世纪史研究领域里,德国历史学家们在制度史方面的研究卓有成效,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后,德国历史学家受法国年鉴学派的影响在制度史领域尤其是在社会史研究领域中采用了结构史学的方法(St r ukt ur ges chi cht e a ),拓宽了对中世纪社会史研究的视角。b 作为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度,国内学界有较深入的研究;但作为社会形态的封建制度,似乎研究和探讨得尚不够深入。为此,笔者借鉴德国历史学家的研究成果对西欧中世纪早期采邑制形成的社会基础做一粗浅的分析。*本文是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宗教改革前后德意志社会结构演变研究”(12B SS031)的阶段性成果。a 在德国,“结构史学”(Strukturgeschichte )是19世纪针对新兰克学派以考察历史事件为主的“事件历史”(Ereignisgeschichte )提出的一种历史学研究的方法。提倡结构史学的学者们并没有将其如同政治史、经济史或者法律史一样看作是历史科学中的一个分支,结构史学不局限于政治、经济、社会、意识形态等各分支研究领域,而是要超越个体和事件的过程,把所有这些研究领域综合进行考察的一种方法。参见H .-W .格茨:《现代中世纪学:中世纪研究的状态和前景》(H.-W.Goetz,Moderne Medi vistik.Stand und Perspektiven der M f ,D W f B f ,),第3333页。有关德国史学界的相关研究和成果笔者已另撰文刊登在《世界历史》5年第期,在这里不再赘述。摘要:中世纪早期,罗马帝国晚期的庇护制和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制,这两个社会要素之所以能够融合,在于它们都隐含着一种近似的“保护”原则,即庇护制中对隶农的“保护”,马尔克制对其成员的“保护”。“保护”成为两种社会要素融合的契合点。法兰克人以马尔克对土地的共同占有取代了罗马帝国的个人占有,以份地形式延续了罗马大地产制中的土地保有权,从而使马尔克的“保护”原则增强了罗马隶农和马尔克成员对土地占有者的人身依附性。日耳曼人的份地中含有共同占有所包含的用益权,这种用益权不仅强调了共同体对其成员的保护职能,同时还规定了受保护者应履行的义务。用益权决定了新形成的庄园制结构,庄园制维系了采邑制社会的依附关系,由此塑造了西欧封建制度特有的人身依附关系、以保护和义务为原则的个人联合政体、从土地中衍生出的各种权利这三个重要特点。关键词:庇护制马尔克保护用益权庄园制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年第1期Ec o nom i c and Social H i st or y R evie w 2015/1101ittela lter orschung armstadt:issenscha tlische uchgesellscha t 19990-4b 201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915bc872e3f5727a5e962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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