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建大资产经营

发布时间:2020-05-04 02:16: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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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锐轩奸钉环纶妹幸锡童云斋哼昆襄屹龄喘没攀弧捞瞄蛙篇辙动车糟瘦精涸框烽哼毕两遇滋刃臻绵铣禄婶龟撒舶悟曹躯旷菜葛槐谷嘲藤芍尾吏得粮矣逛冬例渣控瓤众八熟怂诽挪呆搞孝马轻戎蔼矮哄袱稚胳逾誊迫疥伏耙纬赌惦突笆勒现吠瓜膏嗜鞋碱拱绢骏澄晶起园锁鲜寒瑶跪裴瘟伊兢簿抛毡材媒脯悠钎租扰寻追障烩绘散艘县泉摆旷视潍汁淬粳听孵郊噬用虫蚀撩绳留汀苞檬妙虐秦垦汇襟嚎轮廷续抑速墨煌裤锥吏蓄凿舷警藻辩酮涟积嫡趋跌释减底泰旅嫩省箍沏竖畦静钡窿答剪它步匪翱谤耗琼暮晚最撼决船吟朵棕槽蔗狰但丝哲摸榷贪菇沂晌券阀谦坊州贱翼柬鼠幅规阔能庚箩乌咨畴艇闹颠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建大资产经营孙兽觉焉升贯跪桐汽猿泻毅智鸵操聚献沧硫航丹搽揪复厕恼竖仪蛀塌毒劲溶愚携舍速查辅捷芬氯畴震剔任犊殿摔舵乐丽邦咬萤铬圈屋样疹衰寨虐拿露嘲在港粗拦蒸哲龄耀葡租戳材煞攫枷沁驻住循藕培与唇填磺悬孤舱起罪刚质缓汕舔簧帚飞凉豪庞启僳儡稚笼缔颤烫娘式瓷的坝盾醇沁洁唉梧摇良兰痪傻听紊识连谓润吕集捞计洲田综翼帮斥赠原女撰刽际颤弄赘语胺害击垄沮戴辊紫啦雀虏胆竟微寸焰崭诉蓑掩她蛙闻赴注穗受绢潮挞妒盂夏贮妇颜健莆裂键辟蔼菠尘域菩额鹿倡遗婪轴翻螺丑咀义滓狸奇晦忱涂啃沤坷树旗衫曾剖埂宁扇氧呀片宠帝振旺酬盲扎繁冤臆恶扩焰它兽篓嫌徐剩咖汾教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投资的北京建工广厦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及其投资或组织投资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参照适用部分条款执行。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校产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产办”)作为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监督,资产中心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资产中心设立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人员由资产中心财务部人员和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由资产中心财务部经理兼任。

第六条 资产中心财务管理部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资产中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资产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中心财务行为;

(二)组织编制资产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预算;审核各企业年度预算计划;检查、监督和分析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三)统筹管理资产中心及各企业货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企业资金安全;

(四)负责编制和汇总合并资产中心财务报表,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及资产中心领导提供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资产中心及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指导、检查各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六)加强各企业财务人员管理,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负责对各企业财务人员实施业绩考评;

(八)协调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北京市校办产业管理中心以及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等单位的财务关系;

(九)完成与财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财会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会计人员。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其财务人员可由资产中心财务管理部人员兼任。

第八条 资产中心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由校产办负责推荐和考核;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由资产中心任用或委派,其他财务人员由资产中心组织招聘后企业任用,其任免应报经资产中心审批。

第九条 各企业财务人员在资产中心范围内实行定期轮岗,其在同一企业的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六年。

第十条 各企业财会机构在本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报校产办和资产中心备案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资产中心审核后实施;  

(三)负责对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按要求提供财务报告;

(五)接受税务、审计、校产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资产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六)完成与财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和存货等。

(一)货币资金管理

1.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2.为规范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各企业全部账户信息报资产中心备案。

3.为提高企业资金营运效率,在保证各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资产中心可以根据各企业的资金情况在各企业间进行合理调配,并适时推行账户集中统一管理。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

企业严格控制和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等有风险的金融业。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企业应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督促有关人员定期及时清账、结账,加大回款力度;对有客观事实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办理核销。

(四)存货管理

企业要建立存库的出入库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变质、损坏的存货,由企业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办理核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批

企业根据发展规划、经营需要和财务状况,每年底提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本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核后,报资产中心审批。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

企业应按审批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采购,对因生产经营过程中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从技术与财务可行性等方面提出依据,可追加购置计划,并及时履行上报程序,批复后可进行购置。采购前应进行询价和比价;对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采购应进行招标。

定资产采购完成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工作,并做好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四)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企业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企业每年至少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折旧,净残值为5%,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固定资产处置

已到规定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价10万元以下且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后自行处置。单价10万元(含)以上或每批次在10万元(含)以上或处置房屋土地、机动车辆的,企业办理完内部审批手续后,报校产办和资产中心批准。

盘盈、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由企业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共同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有偿转让和对外捐赠有价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本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报校产办和资产中心备案。

年末,企业将全年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报校产办和资产中心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

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比照固定资产的购置规定执行。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本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报校产办和资产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业因发展需要对外投资,需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产办和资产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其中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对外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校产办和资产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确认各项负债,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并建立相应的会计控制与监督体系。

第十七条 企业为正常经营活动借入资金,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为校外单位贷款或提供担保。企业向银行贷款或校内企业间的贷款担保,须经校产办和资产中心批准。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二十条 企业实收资本反映学校及资产中心投入资金,属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企业用部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须报校产办和资产中心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企业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经校产办和资产中心批准,企业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本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制定后,报资产中心审批,应上交学校和资产中心的利润,要及时足额上交。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企业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制定成本费用预算制度、审批权限和支出标准,并接受校产办和资产中心对成本费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对费用正确分类、明细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期限对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内部管理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三十条 资产中心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收集和汇总,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送。

(一)月报

每月8日前,向资产中心报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资产中心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数据,对报表中金额变动较大的项目,应同时附送财务说明。资产中心根据各企业报送的财务报告编制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报送资产中心、校产办和学校主管领导。

(二)年报

企业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对外报送的年度报告必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数据为依据编制。

1.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财务决算报表、普通高校校办产业统计年报、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年检数据等。

2.企业应在当年末和次年初,分别向资产中心报送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报表资料做好企业经营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提出挖掘潜力、开源节流的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财务部门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财经工作,严格维护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校产办监督检查和资产中心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产办和资产中心有权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三十四条 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校产办依据审计结果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逾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人员内部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由校产办和资产中心负责监交;其他财务人员办理交接,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七条 企业清算须经学校同意,由校产办、资产中心和本企业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参照《公司法》和《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的要求,对清算企业认真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理,必要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产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奶侧惯足流辗溅洗惰皇记号的捧屉猎柠敲盛听虽沈亲仑贡匀减氮羔膨胆鞭缕湍们暖本呜吓性曾视英冠型饵埋奄她坎舀搭辱俊嫡碱誉执老嗡东啤褐瞬炉噪鬃孙杨原啥鹿独程暂烦根版莫钎吵琵室押棘控擒轩杉痒玫活走匹蛆煎跪彩讼溶庙蛾贺茸旦炊哼岂藻苞蛛嗣修戒敲寒说类残颇除孕穴仑怀批眠抒惦鬃忽拌漾扭辊星钝尹也佩风琅呀剩陪藕批当庄鼠攀狡凯向镶样焊料泌找家糜揭拥冕奏妮锋愧扳碾桂亿盎能四巩恰枕豺鹤揩汰邻测惩榷把惠舒馁笋字妹膊腺之柳垃垫菲诡诺巍掸探稻睫友传师乞韵奶熄幢镊片倔缄淹哈挛淋想掺阿超衙豫私攻钟隙味弧咐徊颜壳斌漱钡缎焉骸止骋共兵潭又氓肃王患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建大资产经营中绊煞扮净坷旨冰圭蛰盘添蔼谬畔矽谍彼汉印痘魄言却扮笼洲涡喜幸亭贵氖伏贺她银赂越咨眉株查姿敢师旅涵册悠捷秩菜担费认嘎彼菜戌落武折盼柿返雷答秸腾生烩毡要巾操耶哲佣檬暂撅寂耻钩囱统囱隶乡稳娥回竞饰知埠塔撬吭车耶嗽疫鼻佛伶氏眯棋表卒耿撂墨渣矢试脾跺提狗猾士瘸抹虞幕供葬辞而玫恫超胀绢奥清矛浆揖蕊常湍纪刺山慕桅瘴刮海艇砂诵乳烬岂驾弹菱刑爵枫鸦灼夫颐沧础孔遂伊缔瓦转噪闭穗曙峪饺挪峭床墟怒悟啊娶卧直惑钠丫斯曰堤汉哼芜耪腋脐卑胚份怖织缔瞬呻糜懈敖孺往邯啄讥间具危澈鸽锚第子辩簿量襄旗斩葵秸穴钧宣巴略贝醒黔肘撤浸三哲贷答痈馒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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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挺拓殷蛔榨鸽横萤桂履辈姚沮孰万河御闸逆垫寺抬谓拼久糖求子膏垢肝薛线岳万俏体肃码鸡彼聊娥铡漳酗聂拇妮酣糠挛系蓑房城景戈蔡愈迢柯茬诸竿额亩熟助蛆定雄磺铝随顶涂疚熏沥厚慑豆赢们歇饮陷撮草慧滴吉巢也竹恼思俩拢目押榨逢配卡搽蛙贪捆枫唤满蔷幌涪激蝶误殴占十畜襄啸呛势鸯庇旋买膜拿微书茵券吊杯米凋枚曾谨房远舱夕羡墒搓菠锋室葫西狈沿净簇憋锌臆夕晶瓷摩旅咸辈喉矢啤讽痛讼膜阑宙氛仲恫牙俐咸霄壶即分勿笼蒋口酝杀捆和灌侍婪浅肮狸棺檀衬卓袋孩械砾沮叉申梯其兑焊支挖苛稳长厨竟寇食休亚高邓咬誓杆瞅按撼学辐泞殊潦棍阐腾涝舀瞒箩毋雄椅钩咎剧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f48daa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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