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制度和请假制度整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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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及其请、销假规定
一、年休假
1、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足十年的职工每年休假五天,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职工每年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十五天,假期不包括法定休息日和节日。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除探亲假外,可折半给予享受其应休假的天数,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当年有旷工行为者。二、探亲假
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

一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可二年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己婚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三十天;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根据需要另给路程假,其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职工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者(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增加婚假十二天,共计十五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一方到另一方去结婚的,可另给路程假。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时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延迟到婚后半年内休完。
四、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或直接供养的亲属死亡,需本人料理的,给予丧假五天,如死者在外地,可另给路程假。
五、产假、哺乳假
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剖腹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凡符合晚育的,(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3、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院证明,怀孕不满四个月的,休息为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休息为九十天;

4、女职工哺乳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一个小时喂奶时间,可分上、下午各30分钟,也可集中使用,直至一周岁止。
六、病假
职工因病到医院就诊,给假半天。如职工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履行请假手续。病假三天以上应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七、事假
凡因占用上班时间办理私事的,应履行事假请假手续,事假期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八、请假
1、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须填写请假条,待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开始休假,其中丧假(已经领导口头同意、产假可在休假后和休假中完善手续。哺乳假在产假完毕后按规定执行,不另行请假。
2、职工因病到医院就诊,半天假期由科长批准,其中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假条,三天以上(含三天应有医院证明。职工休病假一至三天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其中科长由局长批准。职工休病假超过三天的,由局长批准。职工因急诊住院,可口头报告分管领导,待住院中或出院后完善请假手续。
3、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bd3a0133687e21ae45a9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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