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南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5%,班级人文素质测评前5%。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统招学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至我校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下达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在每年11月份进行。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1)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2)。
(二)各学院成立由院长、院长助理、行政秘书、教学秘书、班主任代表(2人)、任课老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3人)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民主评议符合条件学生,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三)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提供的名单进行审查,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省里划拔资金和审核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如对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公示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反馈到院长信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2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5c5e5ec6294dd88d0d26b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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