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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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我校学生中树立优秀典型,培养卓越人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申请参评校长奖学金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留学生。
第二章校长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北京化工大学每年奖励表现最突出的十名在校学生,颁发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学年奖励10000元。
第四条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应满足的条件:
1、基本条件:申请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须满足人民奖学金的基本条件。2、北京化工大校长奖学金获得者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能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最为优秀,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在德、智、体、美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或贡献,代表学校参赛并为我校争得优异成绩和荣誉或在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其他方面表现优秀并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第五条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学校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由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评选过程中首先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由三名以上教授联名推荐并提交书面推荐材料,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候选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择优推荐,并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经发现申报材料不实,有虚假内容或者故意夸大的情况,则立即取消该候选人的申请资格。
第七条候选人参加答辩后最终答辩结果由评委无记名投票决定。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将获奖学生名单面向全校公示3日。
第八条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把候选人的全部申报资料、答辩会评委投票结果一起报送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最终讨论审定该年度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获得校长奖学金学生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第十条学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评选的原则严格评审校长奖学金,坚持评选

标准,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足10人,则获奖人数可少于当年评选名额。
第十一条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国内外学习进修的优先权。第十二条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将撤销其校长奖学金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十三条申请并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我校设立的其它奖学金之一和助学金。
第十四条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的具体评选操作方案,并在评选前公布。
第十五条校奖(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41a50d77232f60ddcca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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