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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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
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粤府办[2011]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4【实施日期】2011.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府办公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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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督促各地、各部门保质保量完成《珠三角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配合国家对《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评估考核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粤发〔2009〕10号文和粤办发〔2010〕28号文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评估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粤发〔2009〕10号文和粤办发〔2010〕28号文各项任务的落实,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年开好局,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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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展,十年大跨越”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评估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全面,标准客观。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自评以及公众评价等多种形式,通过设置不同考核项目和权重,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提高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估考核程序,严肃评估考核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估考核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全面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