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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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
规划纲要(20082020》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粤府办[2011]12【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4【实施日期】2011.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府办公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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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督促各地、各部门保质保量完成《珠三角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配合国家对《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国函〔200812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评估考核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粤发〔200910号文和粤办发〔201028号文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评估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粤发〔200910文和粤办发〔201028号文各项任务的落实,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年开好局,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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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展,十年大跨越”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评估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全面,标准客观。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自评以及公众评价等多种形式,通过设置不同考核项目和权重,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提高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估考核程序,严肃评估考核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估考核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全面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同时重点评估考核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等重点工作以及各项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着眼当前,注重长远。既着重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又综合考虑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考核对象:
(一)珠江三角洲各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
(二)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粤办发〔201028号文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其中,省委政研室、省统计局、省社科院、省发展研究中心不列为考核对象;中直驻粤单位只评估工作,不参与排名。具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纲要办)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报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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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确定。
粤东西北相关市承担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有关重大项目和任务工作情况,由省规划纲要办通过组织督促检查推动落实。
第五条评估考核工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规划纲要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考核组由省有关单位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与。
第二章对珠江三角洲各市评估考核
第六条对珠江三角洲各市评估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
第七条指标考核(附表一)是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具体由考核组根据各市指标完成度评分:完成度为0的得0分,0-50%(不含50%)得30分,50%-80%(不含80%)得60分,80%-100%(不含100%70分,100%-120%(不含120%)得90分,超过120%100分。完成度=(考核年度完成值-上一年度完成值)/(设定目标值-上一年度完成值)×100%。
对个别指标无法按上述公式计算完成度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算方法,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会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考核指标分为一类和二类指标,各占指标考核总分的50%。各市指标考核得分=(一类指标得分总和/一类指标个数)×50%+(二类指标得分总和/二类指标个数)×50%,满分为100分。
对附表一所列的个别指标,如个别市没有目标要求,则不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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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珠江三角洲各市各项指标的年度完成值由指标监测落实部门负责提供;设定目标值根据粤办发〔201028号文确定。
省指标监测落实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负责监测落实的指标报送省规划纲要办和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汇总后报送省规划纲要办(如没有正式数据可先报送快报数或预计数)。
第九条工作测评(附表二)是由省有关单位和考核组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作出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具体包括推进珠三角一体化、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规划政策落实和组织制度建设等项目,各项目设置相应权重。
省有关单位和考核组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各市工作测评总分=省有关单位测评平均分×40%+考核组测评得分×60%,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公众评价是由社会各界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情况的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由省规划纲要办委托有关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实施,采用电话随机采访和网络问卷调查两种形式,各占公众评价得分的50%,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珠江三角洲各市评估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50%+工作测评得分×40%+公众评价得分×10%,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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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
第十二条对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包括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两部分。
第十三条考核组考核(附表三)主要是考核省有关单位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任务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相关规划、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四年大发展”十大工程进展情况,其他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等)、推进五个一体化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以及组织制度建设情况。
考核组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各考核项目得分的平均分为考核组考核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工作测评(附表四)包括珠江三角洲各市对省有关单位以及省有关单位之间的测评,主要考核推进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方式方法、政策措施创新以及协调沟通情况等项目,各项目设置相应权重。
工作测评由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工作测评总分=珠江三角洲各市测评平均分×50%+省有关单位测评平均分×50%,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总分=考核组考核得分×40%+工作测评得分×60%,满分为100分。
第四章评估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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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评估考核总分达90
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80-90分(不含90分)的,可评为良好;得60-80分(不含80分)的,可评为一般;得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可评为较差。评为优秀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被评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七条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考核结果的,可根据客观情况适当调整评估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对珠江三角洲各市、省有关部门的评估考核意见和结果,作为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拨、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对评估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评估考核等次为一般、较差的单位,其行政主要领导要向省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第五章评估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情况;(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创新;(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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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由省规划纲要办具体明确。

第二十一条省规划纲要办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开展对各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估考核。考核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对各考核对象的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考核总体情况;
(二)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总体评价;(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四)各考核项目得分及最终得分;(五)建议考核等次;(六)工作建议。
参与工作测评的单位主要是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粤办发〔201028号文明确的有牵头任务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后,由省规划纲要办书面征求分管省领导、考核对象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经省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委、省政府。经审定后,由省领导小组将最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二十三条省领导小组每年将评估考核结果向全省各地、各部门通报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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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估考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建立评估考核工作责任制。评估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考核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第二十六条参加工作测评的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评估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等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贯彻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的具体评估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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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表一:
年度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指标考核表(A
填表单位(考核组):核组组长(签名):
设定
考核对象指标类别指标监测落实部门考核年度完成值
目标值
珠江
一类
三角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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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度评分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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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f81c357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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