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

发布时间: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8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912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1/3





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
五、“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2/3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
3/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6c0f81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4e.html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