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讲义

发布时间:2012-05-04 10:40: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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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促进严格依法行政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浅解

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 才宝甲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73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依据法律、法规,从我省实际出发,对行政执法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依法治省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下面结合自己参与制定及学习贯彻《条例》 中的体会和认识,浅解行政执法监督内涵及《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

一、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涵

行政执法是政府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动,是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载体,由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对象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等要素构成。行政执法监督对于规范和推动行政执法各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规范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安排部署、自查自纠、组织验收这一“三段式,运动式”的行政执法检查。这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于宣传法律、法规,督促行政机关认真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执法要素的日益细化,执法内容的日益复杂,执法行为的日益规范,单靠上述行政执法监督形式在实践中远远不够。因此,省委、省人大确定1999年为“甘肃省执法责任制年”,并先后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中推行了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有力地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条例》的制定出台,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地方法规依据,使这项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认真学习并正确实施《条例》是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有序运行国家政令的统一,依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进行的自我监督制约机制。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分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门监督非专门监督机关进行监督两种,而《条例》主要规范的是非专门监督机关进行的监督工作。非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层级监督和主管监督两种形式。层级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主管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在《汉语大词典》里对监察、监督、检查的定义分别是“监督考察”、“监察督促”、“查看”。三者均属广义的监督范畴,三者之间的区别是: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纠举、惩戒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监督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视、督促,并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纠正等行为的总称。行政执法检查包括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视、督促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监视、督促等活动。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是具有相应监督检查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我国现行政体,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内部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监督。可以说,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负有一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2、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在工作实践中行政执法监督容易同行政执法行为相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一切负有守法义务的机关、团体和公民,而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只是负有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制裁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活动。也就是说,行政执法面向大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行政执法监督只面向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不仅将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的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等情况纳入了监督范围。同时把行政执法机关在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纳入了重点监督范围,这可以是《条例》很有新意的一大特色。

3、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把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而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则是把法律规范适用于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通过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调查、判断、奖惩,控制其行政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和不当,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可以说,行政执法的重心是用法律规范约束社会行为,而行政执法监督则是用法律规范约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特性。行政执法监督的实质是对执法者的执法,是对管理者的管理,这一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督,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宪兵行为”。

4、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与行政机关的其它权力不可分割的。主要包括调查权,报告权,通报权,建议权和执行权。《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实际需要授予政府法制机构不少的具体职权。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政府法制机构有权作出: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这些职权均属于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定职权。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功能。行政执法监督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法制的调节系统;二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保障机制;三是行政权力制衡的有效手段。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功能:

1、检验功能。是指行政执法监督对立法、行政执法行为的评价和确认功能。

2、调节功能。是指通过发挥调整立法和行政执法行为与政府法制目标之间偏差的功能,以实现最佳的行政执法状态。

3、抑制功能。是指运用外部强制力对某个行为或过程加以控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这种机制本身就会有一种威慑作用,对违法犯罪发挥抑制作用。

4、反馈功能。在政府法制系统中,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具有收集、过滤、检验各种立法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并将其反馈给决策部门的功能。

5、保障功能。是指执法监督在维护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和法律秩序方面的保障作用。

6、教育功能。是为监督对象指明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督促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作用。

此外,行政执法监督还具有激励的功能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及其执法者的合法行为予以肯定,对执法严明者进行表彰奖励的作用等。

二、《条例》的立法背景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建设,特别是2003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一直把加强行政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作出了一系列的安排部署。比如,2003年重点抓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工作;2004年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重点抓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2006年着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2007年召开了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2008年出台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9年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双先”“双优”表彰暨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会议;20108月份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省政府决定近期召开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

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伴随着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1990年以来,省政府每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结合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情况。1997年省政府制定了《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31,以下简称《规定》),2004年制定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对于加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作了全面规划和具体部署,并把制定《条例》列入了《五年规划》和2009年省人大立法计划。2010年制定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02014年)》,就贯彻落实《条例》作了专题部署,要求各级政府认真执行《条例》,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和年度报告等八项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的理念和意识不断增强,一些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正在逐步转变,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一些执法人员执法为民观念不强,特别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思维能力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有些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行政机关把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监督仍然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甚至有的把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监督视为管老百姓的工具,“有利时就用,不利时就不用”;不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不满,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力度不够大,政府系统内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机制不完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政府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妨碍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进程,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温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党治国理政从观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于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是关键。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容易被滥用,甚至滋生腐败。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有效途径。

《规定》执行13年来,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的一系列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落实;二是《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层级效力低,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面临着监督依据不足、监督手段不硬、监督责任不明等问题;三是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因此,无论是解决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度,确保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公正、有序运行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过程

省政府法制办从2006年初开始着手《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总结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验,参考安徽、重庆、黑龙江等十几个省市已经制定出台的法规、规章,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于20068月起草了《条例》初稿。20075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赴江苏、浙江等省学习考察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工作。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条例》初稿进行修改后,提请2008年初召开的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向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部分县区发文征求意见,并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8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又一次进行了修改。2008827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委党校、省社科院、西北师大、西北民大、甘肃政法学院的专家教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修改。之后,经省政府法制办办务会研究修改后,形成了《条例》代拟稿,报请省政府常务会审议。200924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已于200973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910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及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在法治国家,凡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机制都须有法律根据,尤其应当符合宪政的原则和要求。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一)宪法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因而,使行政行为成为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并为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确定了前提。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这一精神还体现在宪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的规定中,具体讲就是要依照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管理。

(二)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和求偿权,并确定国家机关负有处理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宪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属关系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关系。因此,政府的领导权相对于被领导者而言,主要表现为决策权以及为保证其决策正确实施的监督权两个方面

(四)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政府实施监督功能而享有的实体处理权。宪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工作人员。”

党的十六报告指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十七大报告指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以上宪法规定和党的十六、十七大报告精神包含着行政执法监督的精神和原则。由此可以说,行政执法监督所赖以存在的宪法基础完全具备。中央的决心和要求十分明确。我们一定要按照宪法的原则和中央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增强搞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坚持执政为民,构件和谐社会的需要。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执法工作的知情权,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保证各项行政执法活动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运行,就能够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条例》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国务院《纲要》,确立了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制定《条例》就是要把国务院《纲要》和《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制定《条例》是构建廉洁政府的需要。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产生腐败。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手中均握有一定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有可能成为其谋取私利的手段。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揭露或预防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廉洁政府,要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注重从制度上防治腐败。《条例》所确立的各项监督制度都是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

(四)制定《条例》是强化行政监督权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制度的需要。认真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通过地方性法规将目前行之有效的行政领导任前法律培训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等制度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把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权威。《条例》还针对《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工作要求的实际,根据国家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的新要求,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具体操作层面的监督措施和手段,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制度。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不仅负有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层级监督责任。实践证明,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对规范和制约日常行政行为更直接、更有效,而且成本小、可操作,行得通

从当前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上看,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尤其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仍然是相对薄弱的 环节。《条例》把规范行政执法的着力点放在层级监督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如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不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还是各部门的监督,只要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监督,都具有强制力。

政府法制机构是《条例》确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不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也日趋规范: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和听证制度以及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初步实现了以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经验,重大举措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检查执法情况、考核执法工作、协调执法争议、查处违法行为等四项主要职责。

1)检查执法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有无健全的执法组织体系以及法律学习宣传、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考核执法工作。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的要求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相关制度在本机级政府的领导下,采用听取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实地查看,问圈调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式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日常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评议考核活动,认真兑现奖惩,做到奖优罚劣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机制。

3)协调执法争议。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则上要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提请本级或共同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4)查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的行政违法行为,视具体情节及社会影响大小,分别作出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消违法行政行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上述处理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书面报告结果。

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职责,在以上行政执法监督概念里有所说明,还有专门法律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职权。近期正在修订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拟对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范围及主要职权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主要职权为: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持有人有权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持有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条例》的规定,省政府正在着手聘请省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今后各市州政府也应当开展此项工作。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制度。

《条例》明确了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等行政执法监督的八项基本制度,下面择要加以说明: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制度。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执法主体混乱、执法权限不明,造成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政府的形象。在2006年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2008年的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中,我们已经依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今后还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对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授权和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适时进行审查确认,严格规范其职责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8年,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先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共举办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382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67万余人;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自行组织举办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班2538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59万人(次)。其中地厅级领导干部280人,县处级干部4000多人。在参加考试的98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中,成绩不合格者仅有373人,合格率达到997%

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目前,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必要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规范和管理。《条例》确立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为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了法定的便捷有效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渠道

4行政领导任前法律培训考核制度。

《条例》规定:“对拟任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行政领导任职前法律培训考核制度是国务院《纲要》和《决定》中的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的《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条例》确立这一制度,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

5、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

《条例》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备案机关审查备案,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做好了,将有效地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能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准确、合法、有效的依据,从而减少和防止因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同时,也能从源头上抑制执法“三乱”现象的滋生。

6、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制度。

《条例》规定:“实行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目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常常出现有利可图的争相执法,无利可图的推诿、扯皮的现象,这种状况主要出现在职能有相互交叉的几个执法部门之间,越权执法或配合执法也容易产生执法争议。这种矛盾不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执法效果。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法制事务的工作机构,没有自身的切身利益,比较超脱,由它代表政府组织协调,可以较为公正地解决执法争议问题

还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和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及年度报告两项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是以往行政执法监督中常用的主要措施,也是体现当前国家和省上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基本要求的工作制度,写进《条例》就成了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落实的法定制度。

(三)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用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启动、调查和处理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具体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形式和调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具体情形,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进行纠正,还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今年年初,省政府法制办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下发了《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印制了九种《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示范样式》,规范了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文书。

《条例》规定了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对于人大提出和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司法建议和群众举报的问题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事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回复提出或交办机关及向社会公布的要求。规定了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召开听证会等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保证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公正、准确,《条例》行政执法机关不服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专门规定申请复查作出复查决定的具体时限要求。

五、贯彻《条例》当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着力提高法律素养和监督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思维能力,切实做到在解决眼前问题时,不能给将来埋下隐患;在考虑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时,又要顾及所支付的成本;在考虑当事人利益时,也要考虑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有效监督和约束公权力是党在和平建设时期重要任务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条例》,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学会通过法定的监督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尤其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条例》培训教育制度,认真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严格禁止粗暴对待当事人和侵害执法对象的人生权利和人格尊严。

(二)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建章立制,落实和完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做到预先防范、防微杜渐,从源头上、机制上、制度上防止违法行政或执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和滋长。强化政府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任何形式的监督,只有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才能取得实效。要认真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在完善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对违法者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执法人员能够依法依规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条例》的全面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希望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亲自过问、督促和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条例》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关于“政府法制机构应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使用行政编制”的要求,配备、充实与新时期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业务工作人员,对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给予支持和保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c429043b307e87101f6966c.html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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