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彝族新型“德古”调解
发布时间:2021-03-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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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彝族新型“德古”调解
人民调解置于“大调解”体系的前沿,是群众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作用。2021年起,小凉山峨边顺应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充分尊重彝区民风民俗,选聘彝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德古”为人民调解员,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德古”调解矛盾纠纷1300余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8%,实现了彝族传统“德古调解”到社会主义“人民调解”的转变,创造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法”。创新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机制,开创民族地区人民调解新模式,进一步实现了“人民矛盾人民调、人民调解人民管”,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对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德古”调解——彝区的选择
在彝族聚居地区,有一部分人被尊称为“德古”,意为德高望重、具有较高调解和调处能力的人。一直以来,彝族地区发生民间纠纷时,彝族群众往往都要请“德古”来调解。在调研中,课题组恰逢赶集日子,法庭内冷冷清清,法庭外的集市却到处可见几十、甚至上百人参与和围观的民间纠纷处理场面,场面触目惊心。当地群众形象的称之为“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① ①巴且日伙:《“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5(年刊)第36页。彝族民间调解不仅成功率高,而且不存在执行障碍。
“德古”是彝族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特殊阶层,同时彝族地区还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过去,“德古”调解纠纷是按照彝族“习惯法”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调解过程中要收取一定的“中间费”,属于有偿调解;调解结果签订“口头协议”,没有文字记载,不具规范性,不受法律保护,纠纷调解后容易出现反弹,留下后遗症,使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几经反复后,有些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因此,传统的“德古”调解具有
一定的缺陷。
为充分整合这一民间调解资源,规范其调解行为,几经探索实践,峨边彝族自治县采取民主推荐、角色认定、资质再造、组织定位、依法调解、定期考核六个环节,聘任了42名“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实现“民间德古”到“人民调解员”的角色转换。阿恩古保是一位75岁的彝族老人,他就是一位民间“德古”,从事民间调解几十年,现在他的身份是人民调解员。他说:“我40岁开始调解矛盾纠纷,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解决问题常常遇到许多困难。2021年以后,政府聘任我们为人民调解员,那时候起我们有了合法的身份,我们就更加放手去做,调解工作就更好做多了。”① ①参见峨边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峨边彝族彝族“德古”调解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二、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的主要成效
峨边地处西南小凉山区,是彝汉杂居的彝族自治县,辖6镇13乡,129个行政村,867个村民小组,约15万人。其中纯彝族聚居区有1镇7乡,约5万人,约占全县人口的32%。近年来,峨边彝族自治县从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