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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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12
日月 (2004 号 汇发[2004]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
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商银行: 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法规,加大外汇领域
反洗钱工作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
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
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采集方案、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国家
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 易报告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 监管力度。
在收到此文件后,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银行;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总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
查司反馈。
68402106010-联系人:鲁政 联系电话: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及标准
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程序 第三章.
第四章 外汇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报告数据的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管理办法》实行
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
对外汇资金交易的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核查后,并对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将属
于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息、线索移交给公安等执法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
和司法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 钱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金融机构应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在与客户
建立业务联系和办理外汇业务时,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经营状况及其他资
信状况,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应识别、审核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至少 5 年。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不得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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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及标准
金融机构对《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 第四条.
同时报告。 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项和第十 二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三)、(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