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六集管字 〔2011〕28号

发布时间:2012-03-22 10:54: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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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六集管字 201128

为加快产业转移的承接和集聚,着力打造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配套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越宜业宜居的现代化东部新城结合六安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的实际,特制订本政策规定。

(一)工业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单个工业企业,自投资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参考,连续5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为参考,连续5年奖励企业合作园区自2011年起连续5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园区。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以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为参考,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3新办工业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单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合作园区的工业项目出让用地,按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的4%适用税率征收契税,项目按协议约定期限竣工投产的,将高于土地实际成交价部分征收的契税,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投资单位。

5鼓励企业兴建多层厂房。容积率达到规划要求,建二层厂房(不含高度超过8米按两层以上计算的厂房)的,按实际建筑面积10/m2给予补助;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20/m2给予补助。

6、租赁标准化厂房,且在示范园区注册的新办企业,可享受示范园区财政扶持政策,并在前三年视其产值和税收情况给予每月每平米1-2元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入库税金园区实得部分。

7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挂牌价格9.6万元/亩。单个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给予一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含5000万、1亿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每亩补助3.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8合作园区、单个工业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15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收入示范园区收益部分全额补助给园区、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9、示范园区内工业项目建设期间,涉企行政事业性规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的,省以下的部分予以免收。

10、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示范园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二)现代服务业

1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为参考,连续5年奖励企业。

3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参考,连续3年奖励企业,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

4总部经济项目年入库税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为参考,连续5年奖励企业;其缴纳的其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奖励企业。

5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

6对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新设立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自营业之日起,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参考,连续3年奖励企业。

7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实行“一事一议”。

8、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大型专业市场、三星级以上酒店、旅游开发、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期内,市级行政规费比照市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一站式收取。

(三)其他优惠政策

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全面享受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肥经济圈、中部崛起、老区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为鼓励自然人招商引资,凡社会招商所引荐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环保要求,且成功落户示范园区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规定由六安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01c6d484254b35eefd3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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