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沁州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7-21 16:35: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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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沁州黄”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

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保护权与“沁州黄”通用名称冲突之法律分析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姜 帅

为加强沁州黄小米品牌保护,维护我县广大米农利益及沁州黄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做强做大沁州黄小米产业,现就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的“沁州黄”注册专用权与《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之冲突分析如下:

一、“沁州黄”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与“沁州黄”通用名称裁定的基本情况

1、“沁州黄”注册商标:

注册号:8093050 申请日期:2010年3月3日

国际分类:30(非医用营养粉;谷类制品;食用面粉......)

所有权人: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县金硕小区6号

初审公告号:1390 初审公告日期:2014.1.6

注册公告期:1498 注册公告日期:2016.4.7

2、《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

“GB/T19503:沁州黄小米”历经2004年、2008年两次修订,目前实施GB/T19503-2008版。

3、“沁州黄”通用名称裁定:

2010年10月11日,山西省高院(2010)晋民终第17号民事判决,确定“沁州黄”为通用名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民申字第1642号民事裁定驳回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再次明确了“沁州黄”为通用名称。

二、“沁州黄”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保护权与“沁州黄”通用名称冲突之法律分析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但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在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商标法》也历经2013年、2019年两次修订,在现行的2013版《商标法》中,第11条、第44条、第59条都明确了对通用名称的保护。

1、“沁州黄”注册商标:注册号:8093050,申请日期:2010年3月3日,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1月6日,注册公日期:2016年4月7日。“沁州黄”通用名称为2010年10月11日山西省高院判决送达之日。

据上可知,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时,“沁州黄”虽未明确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但在2014年初审公告时,经2010年10月11日山西省高院判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民申字第1642号民事裁定驳回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在“沁州黄”注册商标初审公告时、注册公告时,“沁州黄”已明确认定为通用名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016年4月7日,由国家商标局公告注册的“沁州黄”注册商标属于无效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可由沁县人民政府、协会、其它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商标无效。

在当下“沁州黄”注册商标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及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范使用“沁州黄”字号作为商品名称进行正当使用。

2、而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保护权是针对“沁州黄”品牌保护的两个侧面,既明确了“沁州黄”作为通用名称在合理使用中的不可排他性,也明确了“沁州黄”产地、范围、生产标准等技术性要求,从而区别与其他小米品种。

故“沁州黄”虽为通用名称,但其通用名称在2010年10月11日山西省高院判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民申字第1642号民事裁定中都明确依据《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进行了裁判。故各小米生产企业、合作社在使用“沁州黄”字号时,应确保其企业原料产地范围、生产工艺、标准、流程、感官要求符合GB/T19503-2008之标准,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据GB/T19503-2008之标准对相关以“沁州黄”为名进行销售小米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沁州黄”这一品牌得到保护。

3、“沁州黄”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保护权与“沁州黄”通用名称冲突之建议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统计,全县共获证企业1*家,执行沁州黄小米GB/T19503的企业**家,执行小米国家标准GB/T 11766-2008的企业**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家。依据“沁州黄”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保护的关系,全县未执行沁州黄小米GB/T19503的企业应通过质量提升,达到“沁州黄”标准方可使用“沁州黄”字样。同时,根据我县“沁州黄”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地理标志产品并存的局面,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沁州黄”商标转让或无偿授权予政府或协会管理、使用,由商标管理方对“沁州黄”进行商标品牌保护。

在不申请“沁州黄”商标无效的前提下,由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将“沁州黄”商标转让或无偿授权予沁县人民政府或沁州黄小米协会,由政府或协会对“沁州黄”品牌进行管理、保护。市场监管部门据此依据《商标法》对此进行保护。以此规范全县小米生产企业,提升“沁州黄”小米产品质量和品牌。

存在问题:未解决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的法定无效事由,难以规范武乡、屯留、襄垣等县继续合法使用“沁州黄”的现状。

方案二:申请“沁州黄”注册商标无效,依据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GB/T19503整体升级。

依据《商标法》第44条,由县人民政府或行业协会申请“沁州黄”注册商标无效,解除专用权的外壳,通过行业协会的形式对小米种植、生产企业,以沁州黄小米GB/T19503-2008为标准进行规范管理,促进“沁州黄”小米产业整体升级。

存在问题:需要相关组织、利害关系人申请“沁州黄”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程序历时较长,不利于迅速解决冲突。

无论方案一还是方案二,都需要既得利益的企业和相关主体作出牺牲,从长远着眼,在肯定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在对“沁州黄”进行品牌推广中作出的贡献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对作出牺牲的企业进行扶持,从而扩大“沁州黄”的品牌影响力,把“沁州黄”发展为沁县的“沁州黄”而非一个企业的“沁州黄”,真正把发展之利惠及于沁县的每一个农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4c376912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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