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上墙管理制度(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10-08 06:12: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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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年初公司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考核细则和考核表,实行量化考核。

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层层分解考核目标,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上下联动,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各类事故突破全年控制指标的单位,在公司安全目标考核时按规定扣分,不得评为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资格。

五、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制度,对目标任务完成得好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得差的部门和责任人,要通过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其全面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隐患排查。公司各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每季、每年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五、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作如下要求:

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及时编制资金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

三、公司工会应监督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基层单位按制度贯彻执行。

四、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车辆维修制度、政策、标准、规。

二、提醒和督促单位车辆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进行一、二级维护作业。

三、二级维护和整车修理必须在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

四、对未按期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公司予以停运、罚款等处罚。

五、车辆随车工具、设施应齐全完备,驾驶员要搞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车管员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维修管理工作,并跟踪了解车辆是否认真进行了维修作业。

七、车辆维修情况要及时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保存好车辆维修单据。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车辆的技术管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车管员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积极推广应用车辆运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车辆技术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和技术经济相结合。

五、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记载及时完整,不得任意更改,并妥善保管。

六、积极组织职工进行车辆技术知识培训,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和车辆管理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凡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和公司领导,任何人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谎报。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五、安全事故的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轻的一般安全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六、公司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进行,认真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接受教训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预防安全事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切实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发生死亡1人的责任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处理外,对事故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事故单位应开展事故倒查,进行责任追究。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发生死亡2人的责任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处理外,对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事故部门负责人在公司相关会议上做检讨。公司安全技术部应开展事故倒查,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发生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处理外,事故部门责任人向公司安委会做检讨,并罚款1000元。公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事故倒查,进行责任人追究,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发生死亡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处理外,事故部门责任人应引咎辞职,总公司相关责任人向市安委会做检讨。公司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倒查工作,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对重大隐患的责任追究

五、在生产经营程中,被管理部门通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给予降职处理。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改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降职处理和经济处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解聘处理。(1)安全责任制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落实;(2)车辆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运行的(3)一月出现2次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3068c35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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