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厦教综[2011]1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教综〔2011〕10号)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小学:
现将《厦门市2011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厦门市2011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 》,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2011年秋季我市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简称片区,以下同)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时间
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0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适龄儿童为今年小学招生的主要对象,报名时间为8月14日、15日两天。
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报名时间为8月20日、21日两天。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
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三、报名条件
(一)片区招生对象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则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上学)。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满足“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1)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0年8月31日前),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2)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3)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学生父(母)亲在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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