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兹有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
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其法定继承人有:
经所有合法继承人商议,共同委托 身份证号码
办理死者有关社保事宜,其丧葬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等相关款项
由 身份证号码 代为领取。
特此证明。
(公证机构或社区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有公证的遗嘱的,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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