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8-07-02 12:22: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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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发起并制定《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合作、鼓励有序竞争、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与成熟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一条  合作各方在开展银团贷款与交易合作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规定及其他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合作各方应以“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规范操作、共同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条  合作各方在参与银团贷款与交易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负”的原则,共同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条  银团合作范围

    (一)合作各方应在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 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中优先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

    (二)其他各类项目融资采取招标方式的,鼓励合作各方以组建银团的方式参与投标。

    第五条  银团角色安排

    (一)参与银团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均为银行成员行,银团各成员行均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各银团成员行按照各自的承贷金额比例享有银团贷款项下权益并承担银团贷款项下风险。

    (二)按照在银团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银团角色。

    (三)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接受借款人委托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一般由借款人指定,也可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四)银团贷款参加行是接受牵头行邀请并按照协商确定的贷款条件提供资金的贷款银行。

    (五)银团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后,代表银团对贷款以及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金融机构,一般由牵头行任命,也可以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

    (六)在大型银团的筹组过程中,牵头行可以根据其他金融机构认购贷款的份额来设置不同的参加行等级,并给予副牵头行、高级经理行、经理行等名称。不同级别的参加行分配到银团贷款的费用比例可以不同。银团对外宣传时,亦可按照各成员行在银团中的级别进行排序。

    第六条  银团贷款的价格

    (一)银团贷款的价格由贷款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贷款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所必须支付的成本,银团的费用则是对相关银行开展贷款筹组、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等工作的货币补偿。银团贷款的价格由银团与借款人商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由借款人向银团支付。

    (二)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和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制订的银团贷款与交易合同示范文件完成后,各合作方将在今后进行的银团贷款业务或交易中优先采用上述文件,以促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操作的标准化和简易化。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合作各方应积极接受或向市场推荐银团贷款项目,通过加强业务合作、信息沟通和知识交流,为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第九条  合作各方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在未得到提供资料的一方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合作各方合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根据法院命令、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  合作各方在签署本合作备忘录前已签有银团贷款与交易合作协议的,原则上应依据本备忘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合作备忘录适用于所有已签署本合作备忘录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6219d08844769eae009ed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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