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

发布时间:2012-06-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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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监督的含义
1)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查、督导活动。这实际上是对行政的监督,而不是行政对老百姓的监督,更不是仅指行政监察。(2)行政监督与行政监督检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二、中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中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这里重点阐述后者。 所谓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检查与督导。它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1.行政监察
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全面性的监督。中国的行政监察机构是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
(1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监察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其中县级监察机关是中国四级监察机关中的基层监察机关,其监察对象与其他三级监察机关有所不同,除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外,还包括乡级人民政府的公务员和乡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2监察机关的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3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职责。指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同时,人大、政协、工青妇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提出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 2.审计监督

指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专门设立的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收支、经济效益和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

三、中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这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其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六种。(2)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进行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和监所监督。(3)政党监督。中国共产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实行的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有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党的各级纪检监督三种。(4)社会及舆论监督。指包括群众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在内的社会各界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实施监督。其具体方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六种。
三、改进监督对策提高行政效能

(培育公民参与意识。一是要解决群众思想观念问题,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近年来,我国公民主体地位和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到自己有能力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不断要求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获得发言的机会。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这种良好的法律意识进行积极引导。二是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自身素质。教育公民认知政府的法律、制度,并且学习如何实际操作这些制度。通过培育,使公民具备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等现代观念。

(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我国目前对行政监督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当中,而且规定过于原则,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尽快制定《行政监督法》明确行政监督原则:一是高位原则。通过立法,赋予监督机构较高的地位和较大的职权,增强其在行政监督工作中的权威性。二是专职原则。监督职能机构必须专属监督之职,不能兼司他职。三是独立原则。原则上监督机构应以垂直领导为主,监督机构的人、财、物与被监督者完全脱钩。四是保障原则。国家应当从各方面充分保证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三)科学行政监督机制。首先,完善监督网络体系。建立以权力机关为监督主体的行政监督网络。同时,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使分散的监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其次,实行全程行政监督。使监督形成一个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再到事后监督这样一个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再次,规范行政监督程序。程序规范是实体法律的保证,行政监督的程序化,一方面,保证监督主体有效
行使监督权力,另一方面,又可防止监督主体滥用监督权力,损害行政监督权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db930a844769eae009ed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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