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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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基本概念
安全是什么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汉语中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的说法;安全的英文为safety,译作健康与平安之意;《韦氏大辞典》对安全的定义为:“没有伤害、损失或危险,不遭受危害或损害的威胁,或免除了危害、伤害或损失的威胁”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即生产安全,是指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环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俗的说就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
系统工程中的安全概念,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种模糊数学的概念;危险性是对安全性的隶属度;当危险性低于某种程度是,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失误安全功能
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故障安全功能
指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本身所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中“预防为主”方针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的最高境界。实际上,由于技术、资金和人们对事故的认识等原因,目前还不能完全做到本质安全,只能作为追求的目标。
全是什么
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什么是事故
事故广义的解释为意外的损失或灾祸。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从这个解释中可以看出,事故是意外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同时,该事件产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结果。
什么是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泛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凭着对事故发生与预防规律的认识,可制定生产过程中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的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如果生产过程中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这些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就可能发生事故。
事故隐患分类非常复杂,它与事故分类有着密切关系,但又不同于事故分类。本着尽量避免交叉的原则,综合事故性质分类和行业分类,考虑事故起因,可将事故隐患归纳为21类,即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和其他类隐患等。
什么是危险
根据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出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从危险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危险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
什么是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危险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种环境、一种状态的载体,也可以是可能产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
例如,液化石油气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泄漏,引起中毒、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充装了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就是危险源。又如,原油储罐的呼吸阀已经损坏,储罐储存了原油后,有可能因呼吸阀损坏而发生事故,因此,损坏的原油储罐呼吸阀就是危险源。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树立观念、明确认识; ▲预防为主是指行为方式方法;
▲综合治理是指要求用系统安全的理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即综合利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查处等方面人手,解决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
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劳动合同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住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什么是习惯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是指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的行为。
习惯性违章的分类及表现:
▲作业性违章。职工的工作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有关规定。称为作业性违章。如进入生产场所不戴或未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操怍前不认真核对设备的名称、编号和应处的位置;操作后不仔细检查设备状态、仪表指示;未接到工作负责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就擅自工作;热力设备检修时不泄压,转动设备检修时不按规定挂警告牌等。
▲装置性违章。设备设施、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称为装置性违章。如厂区道路、厂房通道无标志牌、警告牌,设备无标志牌,井、坑、孔、洞没有盖板、围栏、遮拦或不齐全,电缆不封堵,照明不符合要求,转动机械没有防护罩等。
▲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是指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违反为保证人身、设备安全而制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所实施的违章指挥行为。
统计表明,习惯性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是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误操作事故的主要原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点在班组,因此,必须夯实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必须加大反习惯性违章活动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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