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14-08-26 19:28: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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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


河道建设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CJJ 50-199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JTJ 300-2000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SL 260-1998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1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13.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13.3 

河道功能

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13.4 

河网水面率

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13.5 

河道环境流量

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必需流量。

14 总则

14.1 河道建设目标

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环境,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14.2 河道建设原则

4.2.1规划领先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4.2.2满足功能原则

河道建设应该满足河道承载的多种功能要求。

4.2.3因地制宜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导功能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尽可能降低建设投资和管理维护成本。

4.2.4和谐安全原则

河道建设尽可能维持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河道建设工程应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

15 河道规划

15.1 规划要求

规划总体要求

河道规划应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要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河道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规划内容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防洪、排涝、通航、灌溉等标准;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确定规划工程;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河道管理要求。

15.2 名称

河道规划应确定所有规划河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

15.3 河道建设等级

入湖入海水系的河道,按照河段上游控制断面集水面积或径流总量确定河道建设等级(1)。如两者的等级不同,宜取用较高等级。

1 入海入湖水系的河道建设等级

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按照河宽,分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和五级河道(2)。

2 河网地区的河道建设等级

15.4 河道分类

河道规划应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类

a) 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和平原河道

b) 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将河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县级以下河道;

c) 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和功能作用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d) 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

15.5 河道调查

应明确河道调查的范围和内容,通过河道调查得到本地区河道长度、河道水域面积、河网水面率、水生态状况、河道功能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15.6 河道功能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和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的主导功能。

15.7 河道布局

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

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道平面格局时,应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并考虑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维持和改善。

15.8 河网水面率

规划的河网水面率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河网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8%以上。

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水面率应达到10%以上。

老城区改造的河道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

15.9 河道规划定线

河道规划应确定河道的岸线或堤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控制线。堤线布置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形态、尽可能保留或恢复湿地、河湾、急流和浅滩。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岸线。

15.10 河道规划堤距

确定河道规划堤距应首先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的需要,遵循宜宽则宽的原则,综合考虑河道原有自然面貌、河道水流泥沙运动特性、恢复和强化河道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15.11 河道整治工程

应避免采取对河道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措施,包括河道占用、河流改道、裁弯切滩、河道缩窄等。确需采用上述工程,应在规划阶段,进行工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题技术论证。对于确需填埋的河道,应进行严格审批,按照“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占用的水域面积。

15.12 河道生态与环境保护

规划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进行控制。规划阶段应确定河道的环境流量,并提出维持河道环境流量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

加强河道水域生态保护,根据河道生态保护目标,提出河道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16 河道工程建设

16.1 一般要求

河道工程建设包括河道断面确定、堤防设计、护岸设计、安全设计和工程施工等。应按照河道规划,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河道功能性要求。

河道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亲水要求。

河道工程建设应与自然环境融合,保护河道原有的景观特色,维护河流的整体性、连续性与自然风貌的多样性。城市河道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景观协调;乡村河道应尽可能保持河道的天然风貌。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其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亲水便道。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6.2 河道断面确定

断面型式

河道断面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天然河道断面和人工河道断面。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环境的协调性,提供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

天然河道断面

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

山区河道平原河道的乡村河段,宜维持天然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

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

人工河道断面

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双层和混合型断面。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调整时,应在满足河道的主导功能前提下,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合适的河道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

乡村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岸坡宜采用梯级分层、路堤结合的方式。

城市(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兼顾市民休闲、近水亲水,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

16.3 堤防与护岸

一般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防洪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可以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应按照GB 50286的规定执行。

其它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照GB 50201CJJ 50-1992执行,同时应考虑工程范围内规划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应按照堤防与护岸的防洪标准并兼顾河道等级按表3确定。

3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

地下水超采区,在确定堤顶高程时应考虑地面沉降的影响。

达到设计洪水位时仍通航要求的河道,其堤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船行波的影响。

在平原河网地区,堤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

护岸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0.2m0.5m超高确定。通航河道的护岸顶高程不宜低于最高通航水位加0.8倍~1.5倍船行波高。

护岸工程应按照河道水动力特点,按照有利于岸滩稳定、易于维护和加固的原则进行设计。同时应避免形成结构薄弱点,并与邻近地区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进行。易冲刷地基上的护岸,应采取护底措施,护底范围应根据波浪、水流、冲刷强度和质条件确定。护底宜采用块石、软体排和石笼等结构。

堤防型式

河道堤防断面型式有:直立式、斜坡式、复合式。

堤防断面型式选择应分析地形地质、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

在进行堤型选择时,应首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型。应采用生态保护技术或生态修复技术,尽量采用当地材料,创造有利于植被生长的条件。

堤身断面必须满足抗滑稳定渗透稳定要求、防冲抗浪要求,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

直立式堤防

在土地使用紧张的平原河段,可采用直立式堤防,直立式挡墙高度不宜超过2.5m,并通过垂直绿化和选用透水透气性材料等措施,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育创造条件。

斜坡式堤防

乡村河段的堤防宜选用斜坡式,采用植物护坡,减少河道两岸硬化白化面积,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应从有利于植被生长、堤防管理养护、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选择合适的斜坡坡度。

复合式堤防

城市(镇)河段的堤防宜采用复合式堤防,应结合市政园林建设,采取水土保持和植物措施,做到河道堤防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

护岸

河道护岸形式按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和其它形式的护岸。

河道护岸形式按材料分为自然土质岸坡和人工护坡。人工护坡包括:植物护坡人工粘土护坡、砂砾护坡、卵石护坡、干砌(堆砌、抛填)块石护坡、浆砌块石(条石)护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多孔混凝土护坡、土工合成材料护坡等。

护岸形式选择应结合水文、地质、地形、河床形态、建筑材料、施工条件、工程造价、运行管理、生态、周围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人工护坡应优先考虑植物护坡。

坡式护岸下部的护脚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岸坡情况、水流条件和材料来源,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河道护岸工程应兼顾河道水环境改善、防止水土流失,为水生植物的生长、水生动物的繁育、两栖动物的栖息繁衍创造条件。

人工护坡应可尽量使用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结构的堆石、多孔混凝土构件、土工合成材料和自然材质制成的柔性结构,尽可能避免使用如混凝土、浆砌块石等的硬质不透水材料,为植物生长及鱼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与繁殖创造条件。对于圬工护岸,宜在常水位以下设置人工鱼巢。

城镇河段护岸

城市(镇)河段的护岸应考虑景观休闲和亲水安全的需要。复式断面的滩面设计应分析行洪和土地利用等因素,可以利用滩地设置不影响行洪的城市绿化地。

乡村河段护岸

乡村河段的护岸,应结合水土保持和坡面植物措施。在平原地区的河段,除有通航要求的河段外,一般宜采用自然土质岸坡;对山区性河段或流速较大的河段,宜采用干砌(堆砌、抛填)块石护坡、浆砌块石(条石)护坡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对钉螺易发区,护岸工程应结合灭螺的要求,采用浆砌块石(条石)护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等。

堤防和护岸的施工

堤防和护岸工程的施工应按照SL 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执行,有通航要求的河道护岸施工还可以参照JTJ 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植物护坡河段其表面压实度宜考虑植物生长的要求。

16.4 工程

河道拓浚研究拓浚河道断面的型式、过水面积、护岸形式、河段拓宽的方向(向左岸、向右岸或向左右两岸)、主槽和滩地水流分布避免形成不良河势。

河道与河道采砂相结合时,不应将疏浚或采砂后形成的弃渣在河道内任意堆置,疏浚和河道采砂不得影响岸坡稳定和河道中建筑物的安全

河道浚应与堤防、道路和城市建设相结合,减少疏浚土方堆放对农田的占用;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河道疏浚应与航道建设相结合。

16.5 清淤工程

应根据河道使用需要和河道淤积情况,确定清淤范围和深度,分析回淤可能性,评价清淤对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预测清淤效果。

16.6 裁弯工程

裁弯工程应十分慎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6.7 切滩工程

应保护天然河道自然形成的边滩。对于影响行洪的河宽较窄的弯道凸岸,在实施切滩工程前应科学论证,分析和预测切滩的效果和切滩后的回淤速度。对于河宽较窄、平直河段的河漫滩,切滩前应分析滩地的成因、切滩后河势的变化和回淤的可能性。

浚和采砂要注意保护堤前的滩地,避免切滩、河道采砂和河道疏浚造成堤前滩地缺失而危及堤防安全

16.8 河道清障

设障河段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制定清障实施方案,限期实施清障工程。清障后原则上应恢复到设障前河道原貌。

17 河道水环境

17.1 河道水量

取水水量控制

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制度,控制河道大流量取水而造成河道流量减少,保证维持河道的天然流量,满足河道生态与环境需水量,保证水体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咸水入侵、河流断流、河道淤积、水质恶化等造成河道部分功能丧失。

河道取水数量较大或提供异地用水,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应符合流域规划,控制取水比例和不同季节的取水量,保证河流维持和功能发挥所必须的水量。

截洪水量控制

充分利用洪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但应避免洪水水量减少后,弱化本地和中下游河段水体净化作用和置换作用。

入海河流河口进潮量控制

入海河流的河口地区,规划围涂工程时,需要分析潮量减少对感潮河段淤积造成通航能力降低、洪水位抬高和水环境等的影响。

17.2 河道水质

水质目标

应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功能和相应的水质目标,对河道水质实施保护,严格控制排污口的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水质监测

应加强对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控。应建立监测制度,确定监测断面,明确水质监测要求。

水质改善

应严格控制河道污染物排放和排污口数量,采取截污、减污和治污等工程措施,改善河道水质。

可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促进河道水体流动;并尽可能充分利用汛期洪水,实现河道水体的置换,改善河道水质。

临近河口地区的城市河网和入海河流的河口周边河网地区,在采取截污、减污、治污、水体置换等工程措施前,应进行科学论证,分析论证工程对河网水质改善的效果同时应避免污染转移。

应结合河道整治工程,对整治范围的排污口进行控制。

在不影响行洪排涝的前提下,可采取调整河道水流流态措施,增加河道曝气,增加河流自净能力。

河道保洁

河道建设中应建立以“定职责、定河段、定人员(船只)、定报酬”等为主要内容的河道长效保洁管理体制和制度

17.3 河岸水土保持

河道建设应注重河岸的水土保持,采取植物或工程措施防止河岸的水土流失。

18 河道水生态

18.1 一般要求

河道建设应把恢复和改善河道生态和环境放在重要位置。

河道生态设计应引入植物群落概念,促使建成的人工群落与自然群落相适应,促使植物群落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植被应尽量保持自然特征,采用当地物种。

在工程建设中应尽量保持河流的自然状态,防止对现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18.2 河道自然形态保护

河道应尽可能保留河流连续性、蜿蜒性,保留河流的深潭、浅滩、沙洲等原有河流地貌形态,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水边环境,维持水生生物生存、繁育等的自然环境,维护河流生物群落多样性。

河道建设应尽量避免平面形式规则化、断面形式单一化和建筑材料硬质化。

18.3 河网湿地保护

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维持湖泊、水漾等的湿地面积,结合河网湿地生态状况调查,提出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河道建设对湿地动植物的生长繁育带来负面影响。

18.4 植物措施应用

河道建设中应采用多种植物措施实现河道的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

采取植物措施应结合河道岸坡稳定、改善生物栖息地和自然景观。尽可能采用本土植物,慎用外来植物,避免外来物种的侵害

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应结合河道绿化,尽可能保留河道江心洲、边滩上的林木和其他植物,尤其是古树名木、成片林地、特色植物等;宜推广种植或保留对水体污染物有降解作用和对堤岸有保护作用的护堤植物。

18.5 河道生态修复

河道建设中应采用适宜的生物措施等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河道生物对污染物的吸收、吸附、分解、代谢等功能,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实现河道的生态修复。

18.6 河道生态系统保护

在河道断面结构型式、岸坡与河床护砌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选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河道内各种生物生存环境,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持河道生物的生存条件

19 河道水景观

19.1 一般要求

河道水景观建设应尽量采用自然景观,与沿河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相协调。

城市(镇)河段的河道景观设计,应注重沿河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和景观特色的调查,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建设,将河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融入城市景观和市民休闲场所中,美化河道及其周边环境。

乡村河道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景观。

19.2 河道绿化

一般要求

河道绿化应结合护坡措施、水土保持、植物对污染物的降解作用、防护林、护堤林、经济林建设以及区域绿化规划要求等统筹安排,提高绿化的综合效益,减少养护管理成本。

绿化的草种和树种应从因地制宜、便于养护管理、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自然群落、对工程运行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等方面考虑,慎重选择和使用外来物种。

在不影响行洪的情况下,河道内的滩地和近岸水域宜保留或种植有利于治污和净化水体的低杆植物。

河道两侧的宜林地段,应结合林业规划建设营造绿化林带。

城市河道绿化

城市(镇)河段应通过对河道水质控制、河道水面保洁、保留或扩大河道两岸堤防及周边的绿化面积等措施,改善城市河道及周边环境面貌。城市河道绿化带宜在堤防背水坡和迎水坡常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上一定范围进行布置。

城市(镇)河段的堤防、护岸工程及沿河的水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应结合绿化措施,美化工程环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乡村河道绿化

乡村河道应保护沿岸和江心洲原有的林带。堤防保护范围、迎水坡前较高较宽滩地、面积较大的江心洲等区域,宜选用合适的树种,形成防护林带。

对已遭受破坏,但仍有一定历史人文价值的河道自然景观,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结合河道建设,逐步加以恢复。

工程部位植被保护

对堤防和护岸用硬质材料的部位,采用适当的植物覆盖或隐藏,但应避免植物的根系生长或腐烂对堤防和护岸的破坏。

感潮河段和排洪骨干河道两岸堤防的迎水坡、堤顶、背水坡渗流出逸区域不应种植高杆植物或根系发达、枝叶茂盛的树木,以保持行洪通畅,防止对堤防破坏。

19.3 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

对常水位变幅小于0.5m的城市(镇)河段,宜布置亲水平台;常水位变幅在0.5m2.0m之间的河段,宜布置亲水台阶。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设置应充分考虑亲水过程中的安全因素。亲水平台高程宜略高于设计常水位高程,亲水平台宽度宜在1.5m以上。亲水台阶每级台阶的长度不宜小于2.0m,宽度不宜小于0.3m,高度宜控制在0.15m以内,其延伸范围应大于常水位变幅,最低台阶宜延伸至常水位以下一定深度。

19.4 沿河台阶

采用矩形断面的城市(镇)河段,常水位变幅大于2.0m以上时,可设置沿直立护墙的上下台阶。采用梯形断面的城市(镇)河段,边坡宜控制在1:1.751:5或者更缓,每隔200m400m宜设置上下台阶。作为行走、休闲便道的“马道”宽度宜大于2m

19.5 水面控制工程

山溪性河流的城市(镇)河段或经过村庄的乡村河段,可在河道适当的部位设置固定坝或活动坝,拦蓄枯季水流,形成一定水面,以满足景观休闲、生态环境等功能要求。固定坝或活动坝的设计除满足功能要求外,还应与环境景观协调。固定坝宜采用低矮的宽顶堰,应以当地建筑材料为主。活动坝设计时应考虑放水时下游的安全。

固定坝或活动坝的设置应防止在较长的河段内形成梯段,降低河道水体自净能力,破坏鱼类洄游。

110 河道建设管理

110.1 一般要求

河道建设管理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的确定、招标投标管理及项目实施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验收等管理。河道建设管理应按照规范、有序、高效、科学的要求进行,并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110.2 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

质量监督单位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大巡查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隐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110.3 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有临时度汛的工程要有切实可行的度汛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10.4 进度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

设计单位应按时提供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110.5 资金管理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包括河道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审计等的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财务制度及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费用,严禁挪用或侵占河道建设资金。

110.6 验收管理

工程验收管理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河道建设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验收规程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应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切实落实河道保洁及管护措施。

验收时应同步完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

110.7 文档管理

河道建设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整的河道建设工程档案。应注重河道建设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河道建设工程有关的前期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应及时整编归档。

110.8 信息化建设

河道建设应为建后进行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注重积累河道工程管理的基本数据和相关资料,为实现河道工程的现代化和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浙江省地方标准

河道建设标准

DB33/T 614—2006

条文说明

2

为指导浙江省河道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浙江省水利厅于2003年下发了《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对推动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河道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省水利厅提出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河道建设标准》,以进一步规范我省河道建设工作。

21 范围

本条对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性进行了说明。本标准涉及的河道建设主要是指治河建设和日常河道管理,不包括在河道上桥、闸、坝、堰、港口、码头、水电站、水库等涉河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内容。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中所列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标准所包括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等需要采用的规程规范,凡标准中牵涉到河道规划编制、河道工程建设、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等应按标准中所列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本段引导语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所列出的不仅仅是标准,还包括其它文件;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条款;

——对于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只能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只要可能,鼓励使用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2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涉及的部分定义和术语在其他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中有所涉及。为了适应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河道建设要求,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

23.1 河道

本标准关于河道的定义包含了二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泛指全部水系和河网的河流段,在纵向上对河道进行规定。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对于已经修建堤防的河段,或者已经明确规划堤线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两岸堤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未建堤防的河段,如部分山区性河段或部分平原河网地区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河岸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

23.2 河段

将河流分段得到河段。河段的划分可以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河流交汇点之间的河流段是最基本的河段划分方法。此外,可以按照城镇乡村界线、河道水资源分区界线、行政区域界线、山区和平原界线等划分得到河段。河流是具有相同名称河段的集合。

23.3 河道功能

按照浙江省河道所发挥的实际作用进行定义。

23.4 河网水面率

河网水面率指平原河网地区水域面积占河网地区陆域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时不计周边的大江大河的面积,这主要是便于对各地水面率控制指标进行比较。

23.5 河道环境流量

不同学者对河道环境流量有不同的定义,本标准引用了多数学者认可的概念。

24 总则

24.1 河道建设目标

浙江省河道建设目标是在建设生态省大目标下,根据河道功能、作用、自然特性等确定的。本条强调了河道使用功能的恢复和强化,也强调了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环境属性。

24.2 河道建设原则

河道建设的原则是指导河道建设的最基本要求。

25 河道规划

25.1 规划要求

本条对河道规划的总体要求、原则、内容等作了规定。

25.2 河道名称

浙江省河网水系的命名比较复杂,河道名称采用当地地名委员会规定的名称,对于重名河道或名称不统一的河道,按照约定俗称原则或者采用水利规划中使用的名称。河道名称应对河道的起点和终点进行规定,并要求具有唯一性。在规划编制、河道调查、河道数据整理时,河道名称应与相应图件上标识的河道名称一致。

25.3 河道建设等级

本条提出了省内河道等级的划分办法。入海入湖水系的河道等级确定与上游集水面积和年径流总量有关,从上游到下游,按照河段控制断面以上的集水面积和径流总量确定等级;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与河道的宽度有关。二者都是按照河道能够宣泄通过水量进行考虑的。大江大河通过的水量大,等级高,建设要求也就高。

25.4 河道分类

按照山区和平原对河流进行分类是最常用的河流分类办法。

根据浙水政(199264号“关于贯彻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我省河道按重要性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道及县级以下河道。此种分类主要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

对于具体行政区域,从本地河道管理的实际要求出发,根据河道建设重要性和综合功能作用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因此这种分类是和地区相关的相对概念,各地区可按照建设要求自行确定。通常,骨干河道在本地区所起的作用较大,对相邻地区的影响也比较大,其主导功能是行洪排涝、交通航运等,构成了本地区河道布局的骨架,是河道建设的重点。重要河道的重要性介于骨干河道和一般河道之间,也对本地区防洪排涝起到重要作用。其余为一般河道。这种分类是规划中用于确定河道建设的重点。

按照河道流经地域分:将河道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一条河流往往较长,流经山区、田野、村庄、城市(镇)等不同区域,考虑河道流经的区域和人居环境对河道建设的要求,将河道进行分段。城市(镇)河段是指流经城市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建设通常有景观休闲的要求。乡村河段是指流经村庄的河段,一般不宜进行大规模人工景观建设,流经村庄的乡村河段,可根据乡村的规模和经济条件,适当考虑景观和环境美化。其它河段是指流经的区域周边没有城市(镇)、村庄的山区河段,如果能够满足行洪排涝要求,应维持原有的河流形态和面貌;流经田间的其它河段,主要采取疏浚等整治措施达到行洪排涝、供水灌溉的要求。

25.5 河道调查

规划需要对河道现状情况有足够的了解,因此,需要进行河道调查。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浙江省水域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本条只作一般的叙述。

25.6 河道功能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的功能,包括河道的主导功能。对于浙江省的大部分河道,行洪排涝是河道的主导功能此外,可以按照河道使用的重点,依次确定其他的主导功能。

河道分类、河道功能、河道使用和河道建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河道分类对河道在本地区的地位做出规定,河道功能明确河道使用要求,通过河道建设,恢复和强化河道的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使用的要求。

25.7 河道布局

河道布局主要涉及对规划范围内河道和河段的分类,确定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河道的分类主要是明确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同时可以按照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河道的功能和河道的主导功能。

25.8 河网水面率

河网水面率是指河网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河网地区的河网水系格局和水面率是河网地区河道自然演变和人类长期活动影响的结果。由于我省河网地区一般位于经济社会比较发达的滨海地区,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河网地区水域面积不断减少,影响了河网原有的功能。为使河道规模与当地行洪排涝、水量调蓄等要求相适应,满足河网地区的对河网的功能要求,在规划中应提出确定河网水面率这一指标。

水面率的影响因素众多,既与自然条件、周边边界条件有关,也与水域承载的功能有关。而且水域承载的功能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有关,确定其具体数值很复杂,暂时难以解决。因此,规划的河网水面率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这是在确定河网水面率时应遵循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对难以确定原有河网水面率的新建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和围垦区,提出了需要达到的河网水面率控制指标。根据专家的建议意见和浙江省实际情况以及典型区域的分析,提出了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水面率控制在8%以上,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控制在10%以上。

25.9 河道规划定线

河道规划线包括河道的岸线、堤线、河道管理范围控制线。对于一级、二级、三级河道,需要确定河道规划线转折点和重要控制点的坐标。对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确定,参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文件。对于未确定规划堤线的山区河道和平原河网地区河道,要维持原有的河岸线。

25.10 河道规划堤距

要杜绝单纯为增加土地而减少堤和河宽的做法,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兼顾生态保护土地开发利用、河道管理等要求,尽可能保持一定的浅滩宽度和植被空间,为生物的生长发育提供栖息地,发挥河流的自然净化功能

25.11 河道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是为了发挥河道功能所采取的工程措施。但是这些工程措施是否会对上下游河道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要严格杜绝单纯为增加土地而采取此类工程。工程涉及的土地置换,原则上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

25.12 河道生态与环境保护

河道水环境保护的水质控制目标是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般可采用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作为河道环境流量。若河道功能另有其它特殊要求,如供水、景观、冲淤、压咸等,应适当加大河道环境流量。

26 河道工程建设

26.1 一般要求

本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的一般要求,提出了功能性、安全性、环境景观、生态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评估等五个方面的要求。

26.2 河道断面确定

断面型式

本条阐述了河道断面的主要分类,说明了河道断面应在满足河道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天然面貌,减少对河道自然状态的干预。

天然河道断面

天然河道断面的形成、滩地和深槽的形态和尺寸有其天然的合理性。因此,山区河道平原河道的乡村河段的天然河道断面如能满足防洪排涝的功能情况下,应尽可能维持断面原有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

人工河道断面

采用人工河道断面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的原则是为了满足河道的功能,并应明确人工河道断面或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的参数。对乡村和城市(镇)的人工河道断面提出了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26.3 堤防与护岸

一般设计规定

从浙江省的实践经验来看,对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的防洪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的要求与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有较大差别的。因此,对这些内容的设计,按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确定比较合适。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的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按照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比较合适。

由于洪水位的影响因素比较多,河道建设时考虑规划已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也是必要的。

其它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的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GB 50201《防洪标准》和CJJ 50-19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执行比较合适。

由于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和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防洪标准依据不同的规范确定,因此,对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也应对这两类河段区别对待。

对于不同防护对象防洪标准的确定,考虑到浙江省的乡村大多人口密集、乡镇企业发达、经济要素较集中,其同样人口规模的防洪标准,较GB 50201《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其余标准基本上与GB 50201《防洪标准》相同。

另外,随着政策和观念的改变,本条防护对象的人口不再区分“农”与“非农”。

堤顶高程的确定应按照GB 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我省先前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中,对于城市河道的堤防建设,从节约投资,美化城市景观要求出发,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城防办[2000]6号)对城市防洪工程堤顶高程调整的建议意见执行。如果已经建成的城市河道的堤防,如果通过工程实际运用,发现在安全上存在问题,需要从安全第一,兼顾景观的要求出发,按照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船行波对我省部分河道的河岸影响较大,而参照前述通知确定的堤顶高程是比较低的,因此有必要明确在设计时应计入船行波对堤顶高程的影响。

浙江省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比较大,引起的地面沉降已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区域的防洪安全和防洪决策。因此,在这些区域,确定堤顶高程时,应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划考虑今后地面沉降的影响。

近几十年来,平原河网地区河道下垫面的变化非常大,特别是圩区建设的不当,河网有效水面率持续减小,洪水位越来越高,原有堤防的防洪标准实际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因此,在这些区域,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护岸设计,本条参考了《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300-2000)的有关内容。

堤防型式

本条说明了堤防设计的一般要求,强调了堤型的选择应考虑生态保护和恢复的要求。

直立式堤防

本条对直立式挡墙高度的限制主要是出于节约投资的考虑。一般来说,挡墙的工程量与高度的平方成近似线性相关,另一方面,随着高度的增加,挡墙地基处理的技术难度也将加大,对于节约投资是极不利的。

挡墙材料的选择也非常重要,混凝土、灌砌块石、浆砌块石整体性好,强度大,但都不利于水生生物的生存,需要采取其它措施予以弥补;堆石、干砌块石挡墙整体性差,不是一个封闭系统,但较能适应生态需要;多孔混凝土也较能适应生态需要,设计时应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

本条对挡墙的要求也适用于其它型式堤防中的挡墙。

斜坡式堤防

斜坡式堤防建设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主要是防止水土流失、维护自然面貌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前在这方面有比较多教训,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特别是对于维护自然面貌和改善生态环境,在以后的建设中需引起高度重视。

在满足堤坝稳定的前提下,为方便人员在迎水面块石护坡清除杂草垃圾,建议坡度不小于1:1.75。当迎水坡正常水位以上或背水坡采用植被护坡时,为防止水土流失,且易于植被生长,建议坡度不小于1:2

复合式堤防

本条主要是明确了城镇河道的复合式堤防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护岸形式

本条说明了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

护岸包括丁坝、顺坝、防冲墙、板桩、沉井、防冲护底、堤防护坡等

河流的水陆交错带是水域中植物生长地带,是动物的觅食、栖息、产卵和避难所,也是陆生、水生动植物的过渡区。因此,护岸工程的设计应从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出发,采用与周围自然景观协调的结构形式,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护岸、生态、景观的多样性。

城镇河段护岸

本条说明了城镇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强调了护岸与生态、景观的协调。

乡村河段护岸

本条说明了乡村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

堤防和护岸的施工

SL 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对堤防与护岸的施工有详细适用的规定。作为地方标准,本标准规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施工按照该规范执行。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JTJ 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中有一些具体的施工要求,可以作为施工参照。

26.4 拓浚工程

拓浚工程包括河道拓宽和河道疏浚。

部分窄深断面的河段是天然形成的,与上下游河段协调的。因此在规划中,对规划河段的规划宽度应给出一定的范围,规划实施中也应该根据河道的功能和河势,确定河宽,对于部分窄深断面只要满足河道的功能要求,无需实施拓宽工程。

河道疏浚结合河道采砂时,应注意保护河道的砂石资源,同时避免弃渣在河道内任意堆放带来的问题。

26.5 清淤工程

部分城市河道,由于多年排污造成底泥污染,对于这样的河道疏浚,需要进行论证,采取必要的措施,选择合适的淤泥堆放(或排放)场所。

26.6 裁弯工程

一般不应采用河道裁弯工程。裁弯通常采用微弯型新河,微弯河道的凹岸侧应全线进行堤脚防冲、堤岸防护工程措施。新开河的进、出口应与其衔接的上、下游堤岸线和水流出路平顺连接。新开河可按设计岸线和断面一次性生成;径流丰沛,洪峰流量大,粉砂土河床,也可采用引河法即先行开挖普通较小断面的微弯河道,主要利用水流冲刷最终形成设计断面。

26.7 切滩工程

对于一般河流,维持原有河道天然稳定的滩槽分布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景观河段的河滩还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需采取切滩工程的河段,尤其是冲淤变化较大的河段,需要进行技术论证,避免滩面的重新淤积。

堤前滩地对于维持堤防安全非常重要,应防止对堤前滩地的破坏。

26.8 河道清障

河道清障是针对河道设障所采取的恢复原有河道面貌的措施,按照河道管理办法进行。

27 河道水环境

27.1 河道水量

河道水量是维持河道存在的基本水动力条件、保持河流形态、维持水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河道的环境生态需水量应包括三部分:河流蒸发损失量、河流渗漏损失量和河流基础流量,河流基础流量是使河流具有河流意义的水量。

严格控制异地取水,防止河流流量减少,是维持本地和下游河流功能的基本条件。

为提高中下游城市(镇)河段行洪排涝标准所采取的高水高排截洪工程,通过拦截流经河网地区的水量,降低了河网地区的洪涝风险,同时,也弱化了对河网水质的净化作用和污水置换作用,因此,需要对截洪的规模进行控制,一般按照截取设防标准以上部分洪水水量进行控制。

我省河口地区年际和年内冲淤对河口地区的洪水位有直接的影响。潮量减小减弱了河口地区的水动力条件,会对河口淤积造成影响,也会弱化河口地区的自净作用,因此,需要控制河口地区潮量减少。

27.2 河道水质

河道水质污染是造成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采取截污、减污、雨污分流、水体置换、河道清淤、水面保洁等改善河网水质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逐步改善水质和感观面貌。

应根据河道水资源水功能分区和水环境功能分区、河道调查所确定的河道水体容积、河道取水现状调查和污水向河道排放的污染源现状调查、河道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污染排放增加对河道水质的影响、河道水质保护规划要求、河道取水控制要求等,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污染排放建议,即功能区的水质目标确定后的河段最小环境容量。

河道水环境保护的水质控制目标依据是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11月)。地表水水质标准分类应采用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用水应符合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CJ/T 3020-19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对于污染严重的河段应进行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测。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实时监测和定期监测的办法,掌握河道水质的变化。

工程措施主要有截污、减污、综合调水(水体置换)、底泥疏浚、曝气复氧、微生物治理、水面保洁等。根本的措施在于截污减污。水体置换主要是改变或控制水流流向和流量(潮汐河流控制净流量),水体置换工程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污染物人为迁移扩散。

河道保洁管理应按照《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要求进行。河道保洁的主要内容是清理河中、河坎、河岸边、桥洞、河埠头等处的漂浮物、垃圾、杂草、畜禽粪便等影响水洁的所有杂物。打捞的漂浮物、垃圾等做到每天日产日清,上岸运走,并在指定地点倾倒。河道保洁应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保洁人,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7.3 河岸水土保持

在河道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坚持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贯彻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在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河道护岸、绿化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作用,控制运行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28 河道水生态

28.1 一般要求

本条规定了河道建设对生态保护的要求。河道生态保护主要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四个环节着手。

28.2 河道自然形态保护

我国以前对河道治理主要为了行洪,为此将弯曲的河道整治成直线,采用混凝土、浆砌块石等不透水的材料来砌筑河床和岸坡,河道断面也统一成梯形或矩形,河床整治成易于过水的平面。尽管河道两岸整齐了,但由于损坏了河流生态系统,水体失去自我净化能力。条文中提到要保留河流的连续性、蜿蜒性和生态性,主要目的是给河流生态系统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保护河道生物多样性。

28.3 河网湿地调查与保护

湿地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河口湿地、海岸滩涂、浅海水域、水库、池塘、稻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本标准所指的湿地主要指我省平原区分布的河网湿地。河网湿地生长着众多的生物群落,也是鸟类和两栖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河网湿地中的水生植物是污水净化的主体,具有直接吸收、固定、富集污水中营养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光合作用获取能量的作用,具有改善生态环境、生产可再生资源等价值。湿地不仅能提供水资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还能均化洪水、促淤造陆、降解污染物,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为人类提供生产、生物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际《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必须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

28.4 植物措施应用

植物措施是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改善河网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是河道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已经逐步为我省各地所重视。本条对植物选择、原植物群落和植物环境的保护、河道边植树、遭破坏的原植物环境的修复提出了要求。

利用植物措施进行岸坡侵蚀加固时,可在河岸浅水处用交叉错开布置、能耐水淹的树种(如水杉、池杉等)为固土护坡植物,利用其发达的根系来稳固堤岸;流水处用草本植物(如野茭白)来缓冲水流,增加防洪、护堤能力;在水位变动区以上部分整齐或自然种植乔、灌等树木,同时考虑树木生长有一定年限,过渡期间需种植水生草本、地被等复式植物群落,减弱表面雨水冲刷,使水土流失在可承受范围内。

利用植物措施改善生物栖息地和自然景观时,沉水植物、浮水植物、挺水植物应按其生态习性混合种植;高、蔓延快的植物(如芦苇等)应控制种植。在河道常水位至洪水位的区域下部以种植湿生植物为主,上部以中生但能短时间耐水淹植物为主。植物配置种植应群落化,物种间应生态位互补,上下有层次,左右相连接。

为防止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应尽可能利用本土植物,如树种可考虑银叶柳、乌桕、杨树、水杉等;草本植物如芦竹、野茭白、芦苇、菖蒲等。若须引进外来物种,应经过详细调研及科学论证,在对该植物生长习性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方能采用。对现有河道岸坡或滩地的树木和其它植物,能保留的尽可能保留,但前提是不能影响河道基本功能,如防洪排涝等。为增加河堤的稳定性及维护河道内良好的生态,可在部分乡村河堤背水坡或迎水坡前较高较宽滩地以及面积较大的江心洲种植一些防护林。

28.5 河道生态修复

河道是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河道生态修复是利用河道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减少存于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或使其完全无害化,使污染了的环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的过程。

本条规定河道建设应考虑采用合适的生物生态修复技术,如氧化塘、稳定塘、土地处理技术、湿地系统、生物修复剂等,选择适宜的高效微生物和水生植物,结合其它人工措施,可以将河道内污染物降解或转化为无害物质,消除水体恶臭,吸收氮、磷等营养盐类,提高水体的自我修复能力,减轻河道环境污染。

28.6 河道生态系统保护

应从多个方面来保护河道内各种生物(如鱼类、蛙类、蛇类)。在充分了解河道生物生活习性的基础上,特别要从河道断面结构选型、河岸与河床护砌材料、施工中采用的工艺及手段等方面加以考虑。在河道断面结构型式上要尽可能考虑河道内两栖动物的生活习性,为其繁育生长提供便利;河岸与河床的护砌材料应避免采用完全硬质化材料,如混凝土、浆砌块石,多设置一些多孔性构造和采用透水性较好的材料,这样可为河道内生物提供较好的栖息场所;此外,在施工手段、施工工艺等方面也要考虑河道内生物的习性,避免对其栖息场所产生毁灭性破坏。

29 河道水景观

29.1 一般要求

河道景观建设是恢复和强化河道功能的重要方面。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河道的景观建设要求越来越高,城市河道临河临江景观要求,乡村河道旅游对自然景观的要求,需要在河道建设中满足。河道景观应保留原有的自然景观,人造景观也应体现和谐自然的要求。

我省不同地区的河道有不同的自然景观,例如平原河网地区应体现江南水乡河道纵横、水网如织的自然景观;山区性河道应体现山清水秀、自然清纯的天然风貌;大江大河应体现绿水如带、蜿蜒曲折的气势神韵;有历史积淀的城镇河道应保留历史遗留的有价值的堤、桥、路、滩等构成的人文景观。

城市(镇)河段的河道景观建设,应与城市的定位、文化、风格、历史、人文等要素相协调,注意保留天然的美学价值,形成错落有致的河、岸、园、林、路、水、山结合的城市景观,造成一种人与自然亲近的环境,减少水利工程的混凝土与砌石对景观的破坏。

乡村河道主要维持原有的自然景观,保护和利用河道原有的河道风貌。

29.2 河道绿化

一般要求

河道绿化指为防止水土流失和非法占用,兼顾景观建设要求,在河道近岸区至河道保护范围内护堤地之间地带植树、植草形成绿化带的景观建设措施。

本条对河道绿化的范围、建设要求、树种和草种选择、水生植物保护提出了一般要求。河道近岸区是指河岸线以内可以生长水生植物的区域。为了确保堤防安全,禁止在河道范围和堤防上种植高杆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植物。

结合林业部门建设平原农区防护林建设的要求,提出河道两侧林带建设的要求。

城市河道绿化

本条要求城市河道绿化应和其他景观保护措施相结合,提出了绿化布置范围的一般要求。平原河道的城市河道迎水坡绿化带按照常水位以上一定范围进行布置,山区性河道的城市河道迎水坡绿化带按照设计洪水位以上一定范围进行布置。

乡村河道绿化

本条对乡村河道绿化提出了一般要求。我省乡村河道两侧水域一般都有水生植物、河岸有种植的树木和林带,应予以保护。对于风景旅游区的河道,尤其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植物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砍伐,防止河道采砂和河道工程建设对现有河边植物群落的破坏。

工程部位植被保护

深根和枝叶茂盛的树木对堤防的安全非常不利,这是因为在河道高水位期间,树根处土体的有效应力比较小,风的作用很可能使树木倾斜或完全倒塌,从而松动堤身,危及堤防安全。另一方面,根系发达的植物也容易导致空洞、蚁患和穴居的兽患,影响工程安全。

29.3 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

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是反映人水和谐的一种设施,本条主要说明了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的设计要求。

29.4 沿河台阶

沿河台阶是便民设施,也是安全设施,在河道建设时不应忽视。

29.5 水面控制工程

固定坝或活动坝的主要功能是拦蓄少量水体,形成一定水面,满足生态景观要求。但这种建(构)筑物对生态的负面影响有时也较明显,设计时应引起重视。

210 河道建设管理

210.1 一般要求

本条对河道建设管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说明

210.2 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主要是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提出要求

210.3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要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建立制度,并注重工程的度汛安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210.4 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

210.5 资金管理

本条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出一般要求。

210.6 验收管理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一般要求。

210.7 文档管理

对河道建设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同时要求对与河道建设相关的测量和监测资料以及建设工程相关的资料,进行长期的积累、整理、分析,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10.8 信息化建设

建立河道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河道的科学和长效管理是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河道管理信息系统是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应根据本地河道管理的需要,结合防洪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水环境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GIS技术、遥感技术,逐步采用先进术对河道进行管理,建立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对暂时不具备建立河道管理信息化系统条件的,也要注重河道基本资料的积累,为管理系统的建设做好准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1d69c43964bcf84b9d57bf3.html

《河道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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