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违法占道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通告[2010]12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8
【实施日期】2010.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违法占道行为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违法占道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擅自占道维修、装饰、清洗车辆;利用车辆占道经营;物流车辆占道配货;待租车辆占道;
(二)擅自占道开办农贸、旧物、建材等市场;经批准开办的早、晚市场超时占道;
(三)占道生产加工玻璃、皮革、塑料、木料、金属等制品;
(四)经营者擅自在店外占道经营、展览、庆典;
(五)游商散贩占道经营;
(六)擅自占道设置各类商亭、服务亭;擅自占道摆设修理、餐饮等服务摊点;擅自占道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
(七)各类生活杂物、闲置家具器具、建筑装修材料、装饰装修垃圾、待销售商品等物料占道。
三、自本通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11725d7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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