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准入和清退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17 00:04: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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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准入和清退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招聘、上岗、考核、奖惩、辞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特编制本《机动车辆驾驶员准入和清退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双源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准入和清退管理。

三、职责:

1、经营储运科为机动车辆驾驶员准入和清退的归口管理部门。

2、办公室为机动车驾驶员准入和清退的档案的保存部门。

四、要求:

为了强化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查,把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准入关,提高本公司驾驶队伍的整体素质,达到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的准入

1.1 新进、招收、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a)年龄在二十一至五十周岁以内。

b)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证照、交通部监制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c)驾龄和安全公里应符合公安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及企业的管理规定。

d)身体健康、遵章守纪、职业道德良好,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辆的技能。

e)近二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责以下)和严重违章行为发生。

1.2 新进、招收、公司聘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经营储运科必须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内容:是安全规章制度,运行线路的特点及安全行车要求。

1.3 安全科对驾驶员资格审查岗前培训合格,适合驾驶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填写公司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资格审查表》,经安全负责人签字同意签章后,办理《车辆准驾资格证》(以下简称内部准驾证),凡办理内部《准驾资格证》的驾驶员,需按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签订公司制定的《安全协议》,完清相关手续,方准驾驶公司车辆。同时各经营储运科应对驾驶员否符合准入条件,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驾驶经历是否符合行车规定。

a)对符合准入条件者,安全科派专人上路进行驾驶技能考查,上路考查要有针对性,选择与实际运行线路状况相近的路线进行考查。

b)安全科必须组织岗前安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安全规定,企业各项的有关情况进行建档登记。

1.4 凡是新进、招收、公司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在资格审查合格和办理内部《准驾资格证》后,经营储运科根据经营线路的道路状况、经营环境、运距的长短和驾驶技能,必须安排跟车实习 15-30 天,方可单独驾驶承运车辆。

1.5 新时、招收机动车驾驶员的录用。

a)驾驶公司企业化经营车辆的驾驶员,由公司办公室通知安全科派人与经营储运科一同进行上路考查,安全科资格审查合格后,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办公室,经办公室同意录用,单位安全科必须组织安全岗前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

b)凡是公司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由办公室通知安全科,将其驾驶员带到安全科进行资格审查,完清相关手续后,方可聘用。

1.6 内部《准驾资格证》的要求:

a)实行内部《准驾资格证》制度,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对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核,与驾驶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发生联系。

b)内部《准驾资格证》是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公司所属车辆的依据,与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营运车驾驶员的有关证照同时使用,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维护企业信誉。

c)内部准驾证的使用,不仅限于新进、招收、聘用的营运车驾驶员,还包括企业的在册职工营运车驾驶员,均应办理内部《准驾资格证》。

d)凡是持有内部《准驾资格证》的驾驶员,应主动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管理规定,违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

e)公司使用无内部《准驾资格证》的驾驶员,为私聘驾驶员,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同时按《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中的安全管理规定给予重处。

f)凡使用未办理内部《准驾资格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所有损失由车辆公司自负,除对公司、驾驶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公司将追究领导和安全科科长的管理责任,若存在管理失职,发生重特大事故,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处理;发生一般事故,写出书面检查,罚款的处理;给公司造成净损失,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奖惩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g)驾驶员调离公司或终止车辆合同,不驾驶车籍属于公司的车辆,其内部《准驾资格证》必须交回公司安全科。

2、机动车驾驶员的清退

2.1 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服从企业的管理,不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给企业的信誉造成恶劣影响,一律从公司驾驶队伍中予以清退。

2.1.1 不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意识不牢,不遵章守纪和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者。

a)发生一次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责及以上者。

b)一年内发生二次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责及以上者。

c)一月内连续发生三次一般交通事故,负主管及以上者。

d)一月内发生二次或一年内发生三次货车翻车事故,负主责及以上者。

2.1.2 不遵守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职业道德较差,多次发生服务质量问题者。

2.1.3 私自将车交给未经企业许可的驾驶员驾驶者。

2.1.4 有严重的违章违纪行为者。

2.1.5 给企业造成净损失者。

2.2 若有驾驶员违反企业规定,符合清退条件,由各部门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办公室核清事实准予清退,通知各部门,同时由安全科收回公司的内部《准驾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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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878fa0b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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