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淘宝店铺广告与产品不符)律师拟定版本

发布时间:2019-10-08 10:19: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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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

东莞市XXXXX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先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宜,现向贵司严正致函如下:

1、本律师依据我委托人XXX提供交易截图、沟通记录、付款记录及宝贝页面宣传截图等详细资料及其陈述,可知:

20XXXXXX日,委托人在贵司开设于淘宝店铺:XXXXXXX,购买了一台养精机,订单号为:XXXXXXXXXXXX,订单总价:XXX元。20XXXXXX日收到货后发现其网页上存在虚假宣传内容,主要表现为宣称其功效有 “轻松搞定阳痿早射、弱精不育、神经亏虚、前列腺、静脉曲张……”等内容,该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夸大宣传疗效,甚至表示功效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贵司行为属于严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本律师认为贵司侵权及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上述法律规定贵司需退还委托人货款,并按三倍价格赔偿委托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69f655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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