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30 14:22: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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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

3 职责

3.1 消防工作由安环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落实,组织各部门每周检查一次,车间各班组每日组织检查一次,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车间各部门负责人及班组长为本部门、本班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扑救火灾事故。

3.2 每季度安环部负责组织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

3.3 各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救灾的义务。

4 规定要求

4.1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业消防组织与义务消防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4.2 消防工作应纳入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各部门负责人应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3 消防设施

4.3.1 厂区建设、改造应将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制度。

4.3.2 厂区供水管道、公共消防栓,由设备动力部负责建设和维修,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移动或拆除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4.3.3 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须有消防通道,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跺储存。

4.3.4 各部门配备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所在部门管理维护。安环部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保养、更换、添置,确保其完好有效,每二年让有消防器材维修资质的单位检验一次,并记录在《消防设施检查表》中。

4.3.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消防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4.4 火灾预防

4.4.1 车间、部门每年与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明确责任,并对本部门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4.4.2 下列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4.2.1 资料室、实验室、员工宿舍楼。

4.4.2.2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可燃物资的仓库。

4.4.2.3 使用电气焊场所、使用天然气工序。

4.4.2.4 配电室、木工房。

4.4.2.5 天然气柜。

4.4.3 仓库保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安全措施,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4.4 消防重点部位禁止携带火种及闲人随便出入,不得停放、修理机动车辆和存放无关物品,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爆破作业,禁止员工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厂区。

4.4.5 在重点防火部位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动火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办理动火证,并在作业地点周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作业结束及时清理现场,确定无危险方可离开。

4.4.6 蒸汽锅炉、电气焊、电工、叉车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4.7 加强火源管理,及时消除火种隐患。

4.4.8 不可用汽油清洗机件,废油、油布等易燃易爆垃圾必须送垃圾场。

4.4.9 厂区内严禁吸烟、违规动火。

4.4.10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并严格遵守电器产品说明书上的安装要求,对陈旧、破损等不符合规定的线路、管路,应当限期改进更新。

4.4.11 氧气瓶、乙炔瓶储存室等火灾危险部位周围10m范围内,禁止动火和堆放物品。

4.4.12 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安环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确定责任人,限期消除隐患。

4.5 灭火救援

4.5.1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有义务迅速报警并参加扑救、严禁慌报火警。

4.5.2遇有火警,公司生产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参加救火人员必须服安环部统一部署,按照应急预案各负其责。

4.5.3 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4.6 考核办法

4.6.1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元罚款:

4.6.1.1 无特殊情况,在氧气、乙炔瓶存储室等防火重点部位,周围10m范围内和划定区域内堆放产品及物品的;

4.6.1.2 在库房内、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乱拉电线的;

4.6.1.3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的;

4.6.1.4 库房内货物存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4.6.1.5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线路、管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4.6.1.6 木工房、仓库等易燃易爆部位下班后人走未断电、锁门的;

4.6.1.7 用塑料桶盛装汽油、化学易燃品未分类储存的;

4.6.1.8 在厂内、私自燃放烟花鞭炮的;

4.6.1.9 外单位进厂进行各类动火作业,职能部门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审批手续的;

4.6.1.10 将带火种的炉渣及垃圾倒入垃圾箱或垃圾场的;

4.6.1.1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随便出入易燃易爆物品等火灾危险场所的;

4.6.1.12 重要防火部位存放无关物品,停放车辆的;

4.6.1.13 带火种随便进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

4.6.2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50-500元的罚款:

4.6.2.1 违规动火;

4.6.2.2 登高焊、割作业及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动火作业未采取防范措施,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4.6.2.3 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无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4.6.2.4 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按期整改的。

4.6.3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

4.6.3.1禁烟部位发现有烟头或在厂区内吸烟的;

4.6.3.2谎报火警的;过失引起火灾的;

4.6.3.3 指使或强行他人违规、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6.3.4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尚不够犯罪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68fbc60aeaad1f346933f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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