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是哪些?登记原则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08-21 14:14: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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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是哪些?登记原则是怎样的?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不动产就代表着个人资产,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要去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去办理登记的时候,还是要了解一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是哪些以及登记原则是怎样的。只有提前做好了一系列的准备,才不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手忙脚乱,出现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况,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相关内容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总体要求是哪些?

  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原则是怎样的?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预查封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原则是怎样的?不动产的登记原则分为好几种,文中只是介绍了比较重要的几种,所以你们也可以在网上搜索答案,了解更为详细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总体要求是哪些?关于这点,相信就不用小编多说了吧,毕竟文中已经介绍的相当详细,但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咨询相关人员。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c996e3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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