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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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
省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甘污普办[2008]16
【发布部门】甘肃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8.07.21【实施日期】2008.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
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污普办〔200816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经过全省普查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各级普查机构的精心组织,我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全省的第一次普查数据上报也于620日前陆续完成。在这一阶段工作中,省普查办对全省重点源普查表进行了集中审核,77-15日,国家普查办数据质量核查组对我省的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进行了核查。在这些核查工作中,发现各地普查表填报和质量审核参差不齐,与全国普查数据质量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第二阶段数据上报之前,再次开展全省1/5




范围内的质量核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查时间
各市级普查机构应在731日前完成对每一县(区)的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包括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源。二、核查的原则
按一定数量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普查工作质量核查。样本的抽取既要兼顾到财力、人力的可行性;又要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保证覆盖面和代表性。三、审核内容
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档案资料
了解各级政府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普查机构开展宣传活动的资料,普查档案建立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各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沟通情况。县(区)普查办应提供《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污染源普查对象未填报普查表名录》(根据清查结果确定的普查对象在调查中发现不应填表的单位名录)、《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最终填报了普查表的普查对象名录)等相关资料。(二)普查对象漏查情况
查看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并与确定的《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相比较,核查普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从《污染源普查对象未填报普查表名录》中,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各随机抽取5个,确定普查对象漏查情况,计算漏报率。
(三)重点源数据审核
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重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2/5





并分析原因,确定普查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
果的代表性,确定普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四)抽查审核
市级普查机构对每个县(区)随机抽取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65个农业污染源和所有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分别计算“指标漏填率”和“指标填报差错率”。
根据质量核查结果,各市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如实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五)普查数据录入工作
调出抽查样本的各项普查指标电子版的录入信息,与原始普查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比对,核查普查对象原始普查表指标数据的录入质量,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四、数据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由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更改或重新填报。原始普查表、更正后的普查表和书面审核意见一并存档。
数据审核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普查机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要求,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审核结果与原填报数据偏差在20%以上的,视为不合格,需要对该普查对象重新进行调查。一个县(区)所有抽查样本中不合格普查对象超30%时,该县(区)的该类污染源普查结果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普查。市级抽查允许差错率<1%,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市、州需重新进行普查。3/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e53829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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