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征收类 共 3项
第1项
事项编码 | 043000101 |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收及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征收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潍人社〔2013〕55号)企业整体欠费,当时已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并经确认的,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利息标准按照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补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实施标准 |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为标准计收利息。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78/8379/8380/838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项
事项编码 | 043000201 |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8〕12号)第五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第二条第三款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实施标准 | 《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4〕15号)第十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定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统一缴费档次。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82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3项
事项编码 | 043000202 |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 |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实施标准 | 潍政字【2014】10号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82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五、行政给付类 共 13 项
第1项
事项编码 | 053000101 |
事项名称 | 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经劳动人事局审批通过。 |
实施程序 | 1.接收; 2.受理 ; 3.审核;4,发放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22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退休人员档案;2.退休审批表 ;3.养老保险手册;4.企业退休人员缴费情况确认表;5,领取前采集本人指纹。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项
事项编码 | 053000102 |
事项名称 | 企业参保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09〕47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发放。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2.企业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3.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4.在职职工死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十五分之一。5.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市区及诸城、寿光为460元,其他县市4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提高20%。 |
实施程序 | 1.接收; 2.受理 ; 3.审核;4,发放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企业申报后次月发放 |
需提交的材料 | 1.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死亡职工火化证原件、复印件;3.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填报的待遇领取表; 4.领取遗属生活困难生活补助需要提供人社局审批的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并采集指纹。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3项
事项编码 | 053000103 |
事项名称 | 企业参保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企业参保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
实施程序 | 1.接收; 2.受理 ; 3.审核;4,发放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企业申报后次月发放 |
需提交的材料 | 1.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死亡职工火化证原件、复印件;3.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填报的待遇领取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项
事项编码 | 053000201 |
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
实施程序 | 1.工伤认定;2.工伤鉴定;3.用人单位申报;4.工伤待遇审核、拨付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次月月底拨付 |
需提交的材料 | 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鉴定结论通知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5项
事项编码 | 053000301 |
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年10月28日)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实施程序 | 1.生育医疗费联网;2.用人单位申报;3.生育待遇审核、拨付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视市中心生育保险调剂金拨付情况及时支付。 |
需提交的材料 | 潍坊市企业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发票、住院病历、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6项
事项编码 | 053000401 |
事项名称 |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拨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年10月28日)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按照规定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
实施程序 | 1.联网就医;2.费用审核;3.费用拨付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发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7项
事项编码 | 053000402 |
事项名称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5人,领导职数3职。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参加居民养老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达到法定领取待遇年龄,自次月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
实施程序 | 1.待遇审核;2.待遇符合;3.待遇拨付拨付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符合条件的每月25日之前拨付 |
需提交的材料 | 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政府或省(主管厅、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8项
事项编码 | 053000501 |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6年3月潍坊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第三章第十五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其养老待遇由社保中心按国家规定支付。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凡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从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 |
实施程序 |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每月8-12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待遇审核表》;2.退休(职)人员档案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9项
事项编码 | 053000502 |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核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委办公室办字〔2002〕18号;《潍坊市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补充意见》(潍改发〔2004〕1号)。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亲属。 |
实施程序 | 1.单位提供遗属人员相关材料;2.审核通过;3.执行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每月8-12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2.遗属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出具的无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和遗属与已故人员关系证明;3.参保单位出具的遗属与已故人员关系证明;;4.遗属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5.遗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文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0项
事项编码 | 053000503 |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的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委办公室办字〔2002〕18号;《潍坊市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补充意见》(潍改发〔2004〕1号)。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2.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 |
实施程序 | 1.退休(职)人员因病因故死亡,参保单位应及时提供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有效证明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审核表》;2.社保机构核发丧葬抚恤金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离退休人员死亡次月的10号之后 |
需提交的材料 |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有效证明;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审核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1项
事项编码 | 053000504 |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死亡人员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关于贯彻<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险字〔1996〕3号)第十三条 在职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与标准 | 在职人员死亡 |
实施程序 | 1.单位提供死亡证明及《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2.打印退保返还个人缴纳保险费凭证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每月1-15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在职人员死亡的有效证明;2.《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2项
事项编码 | 053000601 |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给付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0〕9号)第五十条:参保人员患病就医,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统一结算。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应凭有关证件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定点单位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定点单位垫支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每月与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高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结算费用 |
实施程序 | 1.收取材料;2.审核、打印单据;3.拨付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每月10日前定点医疗机构报送材料,月底前完成结算。 |
需提交的材料 |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住院职工的结算单、病案摘要、医嘱单、住院人员汇总清单。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3项
事项编码 | 053000602 |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报销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0〕9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法定休假、探亲期间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应在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个人先自付20%,余下部分再按本办法规定的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潍坊高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发生费用要求报销 |
实施程序 | 1.收取材料;2.审核、打印单据;3.拨付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每月10日前报材料,次月拨付 |
需提交的材料 | 个人报销提供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发票、转院申请表或个人住院情况说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行政确认类 共 11项
第1项
事项编码 | 073000101 |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院申请备案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0〕9号)第三十三条: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单位驻外机构职工可选择不超过3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潍坊高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参保职工异地居住申请异地定点医院 |
实施程序 | 1.收取材料;2.审核;3.维护信息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每年3月10日前收取材料,月底前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维护信息。4月1日生效。 |
需提交的材料 | 异地定点医院申请备案提供申请表、暂住证、异地子女工作证明、户籍证明等。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项
事项编码 | 073000102 |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备案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发〔2010〕30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潍坊高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参保职工需要在市内转院 |
实施程序 | 1.收取材料;2.维护信息;3.网上审批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
需提交的材料 | 市内住院审批表、参保职工身份证或社保卡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3项
事项编码 | 073000103 |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审批备案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0〕9号)文件,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先由当地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发〔2010〕30号)第二十四条: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或经本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当由就诊的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附专家会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病情危急的,可由就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5人,领导职数3职。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潍坊高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或经本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 |
实施程序 | 1.收取市外转院材料;2.维护信息;3.省内异地联网备案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
需提交的材料 | 由就诊的当地最高级别医院填写的《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项
事项编码 | 073000104 |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鉴定查体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0〕9号)第三十六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种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发〔2010〕30号)第十九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审批制度。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潍坊高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规定的特殊慢性病,可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 |
实施程序 | 1.受理申报材料;2.组织部分病种查体;3.审核发证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随时申报的慢性病病种,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每季度申报查体的慢性病病种,在查体结束30个工作日办理完。 |
需提交的材料 | 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原件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等材料,诊断证明原件,一寸照片一张,慢性病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5项
事项编码 | 073000201 | |
事项名称 | 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查体 |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人社局关于调整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统一调整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比例。 | |
p < class=' _14'> >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p < class=' _14'> > | 服务对象 | 全体参保居民 |
p < class=' _14'>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p < class=' _14'> > | 实施条件 | 参保居民患我市规定的14种特殊门诊慢性病的,可申请鉴定。 |
p < class=' _14'> > | 实施程序 | 1.个人申报;2.查体或结合病例进行鉴定;3.制发证件 |
p < class=' _14'> >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随时申报,每季度查体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
p < class=' _14'> > | 需提交的材料 | 病历;相关检查化验材料;病情诊断证明,相片1张。 |
p < class=' _14'>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p < class=' _14'> >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1 |
p < class=' _14'> >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p < class=' _14'> >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p < class=' _14'>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p < class=' _14'>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6项
事项编码 | 073000301 |
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潍坊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潍坊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 |
实施程序 |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十五日 承诺期限:十五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立户表》、《新成立企业劳动工资立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78/8379/8380/838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7项
事项编码 | 073000302 |
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
实施程序 |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登记。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单位用工应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个体工商户执照或工作经历证明、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78/8379/8380/838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8项
事项编码 | 073000303 |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1.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2.中央、省属驻潍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1.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2.中央、省属驻潍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 |
实施程序 | 1.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登记。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组织机构代码证;2.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3.《社会保险登记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78/8379/8380/838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9项
事项编码 | 073000401 |
事项名称 | 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决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工作。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高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高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 |
实施程序 | 1、读取/验证指纹信息;2、与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3、确认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无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191311转837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0项
事项编码 | 073000501 |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
设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章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章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实施程序 | 受理、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决定、发证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60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劳社[2006]14号)第二章第七条1、工伤认定申请书;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请的不必提供);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等。7、《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其它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统计科 0536-8191311转8373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11项
事项编码 | 073000502 |
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代收材料)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
设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职工经治疗,伤、病情况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免收费 |
实施条件 | 职工经治疗,伤、病情况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
实施程序 | 受理、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转达鉴定结论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6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第三章第二十条1、书面申请报告;2、潍坊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4、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5、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6、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和复印件;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统计科 0536-8191311转8373 |
部门处理意见 |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对复查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九、行政监督检查类 共 2项
第1项
事项编码 | 093000101 |
事项名称 | 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 |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
实施程序 |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无 |
需提交的材料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企业书面及实地稽核:1.社会保险年报汇总表和明细表;2.年度应付工资总账、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3.附有原始工资发放表的会计凭证及复印件;4.上属企业在省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在本地市缴纳医疗保险的,应经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证明并盖章;5.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78/8379/8380/838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项
事项编码 | 093000102 |
事项名称 | 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医保政策的检查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人民政府文件《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4月8日潍政发〔2010〕9号)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实施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对定点单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资格的初步考察和上报,对定点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实施条件 | 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医疗服务协议医保政策的稽核 |
实施程序 | 下发稽核通知,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稽核笔录,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无 |
需提交的材料 | 1.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所有相关财务账目和费用清单;2.药品管理相关材料;3.参保人员就诊手续资料;4.医院诊疗数据及资料;5.其他与执行医疗服务协议、国家医保政策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及书面材料。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883067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政务服务类 共 5项
第1项
事项编码 | 103000101 |
事项名称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12月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2010年8月鲁政办发〔2010〕50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跨省市养老转移的参保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12月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五条,1.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2.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户籍不在潍坊;提出申请前在潍坊缴费不满10年。 |
实施程序 | 1.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养老转移接续参保凭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78/8379/8380/838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项
事项编码 | 103000102 |
事项名称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十条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制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跨省市转移的参保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
实施程序 | 1.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3.原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信息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医疗转移接续参保凭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78/8379/8380/838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3项
事项编码 | 10300103 |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关于贯彻<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6年3月潍人险字〔1996〕3号)第十条 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1.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2.中央、省属驻潍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军籍固定工作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调动 |
实施程序 | 1.单位提供相关材料;2.审核通过;3.办理调动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无 |
需提交的材料 | 调出:1.调动手续或任免命令,需明确工作单位;2.调往省外的,需提供调入单位的投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3.填写《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4.跨县市区整体转移需提供移交相关文件材料。调入:1.调动手续或任免命令;2.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已联网县市区提供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3.《工资审批表》;4.如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未开展养老保险业务,需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证明;5.统筹外调入人员,需等转移基金到帐后方可办理增加手续;6.跨县市区整体转移需提供移交相关文件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0536-8191311转8378/8379/8380/8381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项
事项编码 | 103000104 |
事项名称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高新区企业退休人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待遇的退休人员 |
实施程序 |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无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养老保险科 0536-8965810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5项
事项编码 | 103000201 |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潍坊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高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居民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全区所有参保职工、居民均可申领 |
实施程序 | 1、提报材料 2、打印申领表 3、确认 4、制卡 5、发放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个月 |
需提交的材料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统计科 0536-8867185/8191311转8372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一、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1项
第1项
事项编码 | 113000101 |
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资格审核 |
实施主体 | 潍坊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
设立依据 |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1999年5月11日)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原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十三条 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
三定方案 | 《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 |
服务对象 | 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高新区两定单位。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实施条件 | 原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十三条 劳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
实施程序 | 1、自查自评。两定单位按照年审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自评,并准备好年审所需有关材料。2、现场检查。3、审核评分。两定单位将年审材料上报当地人社局,人社局根据单位自查、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定点单位进行打分。3、结果运用。评为优秀、合格的两定单位,人社局在《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其中,评为优秀的,市局给予通报表扬;基本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服务协议,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90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定点医疗机构:1、上年度医疗服务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协议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2、《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副本;4、卫生、药监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6、医疗、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证、执业证;7、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1、上年度医疗服务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协议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2、《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5、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药师执业资格证;7、药店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 0536-8883067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29a98c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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