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险C款条款

发布时间:2018-09-12 11:14: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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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险(C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银行卡持卡人航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银行卡持卡人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管制等原因,导致航班延误且延误持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延误时间自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至该次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为止。若被保险人改签其他替代航班,则延误时间自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至替代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和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较早者为止。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航班为联程航班(多个起飞时间),则延误时间按照起飞时间延误较长者计算。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管制等原因取消,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旅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乘机手续;(二)被保险人在购买预定搭乘航班的机票时,已存在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三)机场关闭、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起义、罢工、劫机、外敌入侵、军事行动、暴动、骚动,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以及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四)因被保险人航班延误导致未能顺利搭乘后续接驳交通工具;(五) 原计划搭乘航班于原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前(包括12 小时)被取消的;(六)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航班;(七)国家机关的司法、行政等行为;(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九)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赔偿限额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单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bd73995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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