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发布时间:2023-03-26 01:37: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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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等要求,结合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保信用信息,是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所称环保信用监管,是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环保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供行政监管应用和社会监督的生态环境管理手段;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定,确定环保信用等级。
第四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机动车排放1

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环保信用信息,并制定和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对接省生态环境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工作,并纳入本部门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抽测中超标排放机动车当前检验周期内检验达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第六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平台。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信息产生后15日起计算,根据不同的环保信用信息设定不同的有效期。相关环保信用信息在其它信用平台上公开的期限设定,可以依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纳入信用监管范围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信用承诺,签署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的,重新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c2382b86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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