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04 22:10: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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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阜政发[2013]45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7

【实施日期】201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阜政发〔201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辽政发〔20132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县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财产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相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查。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可吸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参与审批。严禁不经法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统一的居民家庭收入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平台,负责全部政府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对工作。2013年底前,市民政部门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4年底前,各县区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开展核对工作。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3f6492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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