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5-09 23:08: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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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1960年“艾希曼案”

艾希曼曾为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犹太科头目,参与了杀害大量犹太人的罪恶活动(承担了对犹太人大屠杀的最后方案的执行,600万犹太人经他的手丧生)。二战后,从美国军方手中脱逃,之后,潜藏在阿根廷。1948年,以色列宣布建国。以色列安全人员发现艾希曼后,于1960年派以色列特工摩萨德从阿根廷领土上秘密将其带回以色列。1961411日,以色列政府对艾希曼的审判在耶路撒冷进行,审判一直持续到531日(没有外在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我是在执行法律和服从命令),以色列依据独立后颁布的《惩治纳粹法》,对艾希曼进行审判并判处绞刑。

分析:以色列对艾希曼行使的是国家的哪种管辖权?其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此案的罪行发生时还未有以色列国家(1948年宣布建国),因此,以色列对艾希曼行使管辖的依据不是属地管辖,不是属人管辖,也不是保护性管辖,而是普遍管辖。普遍性管辖权的行使仅限于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区。

2000年“逮捕令案”

20004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200210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问:刚果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以采纳?

五厘金币债券案

200225日,美国债券持有人基金会(以下简称 ABF)委托的美国斯泰茨哈比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B. Riney Green致函中国驻美大使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称代表了来自美国25个州的150多名公民,共持有18261中国1913年袁世凯政府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其中面值20英镑的16795份,100英镑的1466份,要求通过汇丰银行获得3,068,558,142英镑的本息

2004Republic of Austria v. Altman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具有溯及力。此后,ABF认为向中国政府主张偿付债券本息的时机已经成熟,,所以发表声明,声称持有892亿美元的中华民国政府债券,要求得到清偿。然而,中国政府并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于是,他们就酝酿通过诉讼来解决。

200556日,美国公民莫里斯(Marvin L. Morris, Jr.)出示了其用数百美元在美国旧债券市场购买的中国1913年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本金1亿8千万美元。

20061115日,债券持有人庞斯(Gloria Bolanos Pons)和索里亚(Aitor Rodriguez Soria)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类似诉讼。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两案合并审理,并于2007321日作出裁决。

裁决认为:(1)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简称FSIA)所规定的商业行为在美国的直接影响标准没有满足(2)原告提出的诉讼时效上级权力”(superior powers)而中断并重新起算的理由也被驳回。因此,中国政府提出的要求撤销案件的动议得以批准。

第一,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溯及力问题。根据美国判例法的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具有溯及力,可以适用该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第二,在此案中,在中国发生的商业行为是不是对美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原告以数百美元购买了长期没有付款的债券,因此可以认为原告没有财产损失,所以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认为没有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而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旧债券市场的交易,进一步说明本案所涉行为在美国不构成直接影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63c7bcc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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