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实践运用
作者:艾东峰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7年第31期
[摘 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并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及有关会议上,多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笔者经过调研、探索,就纪检工作中运用“四种形态”面临几个难点、疑惑略作粗浅分析,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就“四个形态”应把握的原则及实践“四种形态”的方法,作以粗浅陈述。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1-0125-01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现实意义
1、“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
2、“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毛主席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正是这一智慧最终成就了党的执政地位。二是抓早、抓小的智慧。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到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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