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市税稽处〔2018〕58号
广西新圣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0353651757):
我局派员于2018年5月10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9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现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情况
1.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查询,你公司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记录。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明细反映,你公司在2015年8-9月(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0元(2016年8月(税款所属期)及以后无增值税申报记录), 2015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817230.25元,2015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1625.32元,2015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2820.33元,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16112.52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3520.12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69645.22元,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254061.22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726262.91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05521.09元,均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及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你公司在没有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申报进项税额3956798.98(817230.25+421625.32+422820.33+416112.52+423520.12+169645.22+254061.22+726262.91+305521.09)元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2.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公司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43份,发票代码、号码明细为: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871784-00871808、01273961-01273985;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0947203-00947227;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90452-00090476、01210694-01210718、00280321-00280345、00898226-00898250;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620240-02620264、02541842-02541866、02694924-02694941。其中: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694938-02694941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见开票记录。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41860-02541866和发票号码02694924-02694941共25份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
你公司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9份,发票明细为: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871784-00871808、01273961-01273985;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0947203-00947227;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90452-00090476、01210694-01210718、00280321-00280345、00898226-00898250;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620240-02620264、02541842-02541866、02694924-02694937;发票金额合计23327956.57元,税额合计3965752.59元,价税合计27293709.16元;受票单位为东莞市军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赢国织造有限公司、赣州永晖制衣有限公司、广东健丰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单邦贸易有限公司、海东市恒顺物资有限公司、昆明子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消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红光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利鸿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达辉明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之晖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鼎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聚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洪天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聚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高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亚希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展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仕元杰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泰源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骏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维科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汶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钟维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馨昌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永春服饰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货物名称是PE颗粒、USB、保险丝、背光源、变压器、采集卡、大功率LED光源、弹性绷带、电池、电感、电解电容、电路板、电容、电阻、镀锌板、二极管、废钢、妇洁舒冲洗器、肛门镜、肛泰护理敷料、钢板、工业镜头、工业相机、光栅尺、广工牌医用超声耦合剂、化纤混纺梳织布、混纺梳织布、集成IC、集成电路、接口芯片、聚苯乙烯、聚丙烯、聚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丙烯切片、聚甲醛、聚氯乙烯、聚碳酸酯、聚乙烯、卡座、蓝牙模块、冷板、理疗贴(达妇宁)、滤波器、纳米穴位贴(JDXW-B型(腹泻贴)、纳米穴位贴(JDXW-E型(咳喘贴)、尼龙塑胶粒、三极管、视频数据卡、手术片刀、蘇星套液(显影液)、塑胶粒、陶瓷电阻、贴片LED、贴片电容、贴片电阻、外壳、稳压管、稳压器、显示屏、线路板、芯片、一次性理疗电极贴片、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瓶、一次性使用理疗电极贴片、一次性使用连接导管、一次性使用医用备皮刀、一次性压舌板、医用超声耦合剂、医用固定带、乙丙塑胶原料、异方性导电膜(ACF)、圆钢、运动控制器、针织布、织带、主板、撞钉、紫外线杀菌灯。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销项税额一致。
你公司开具上述2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货物,与其填列在“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应你反映的农产品无直接对应关系。你公司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虚抵进项税额。
(三)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与你公司相关的下游受票企业有28家,其中24家受票企业无资金往来记录。
2.银行流水记录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你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情形。
综上,你公司在无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抵进项税额的手段,为他人开具上述239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开具上述2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23327956.57元,税额3965752.59元,价税合计27293709.16元。
(二)对你公司在没有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纳税调整计算后,2016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由54.90元调整为0元,造成2015年10月少缴增值税817230.25元,2015年11月少缴增值税421625.32元,2015年12月少缴增值税422820.33元,2016年1月少缴增值税416112.52元,2016年2月少缴增值税423520.12元,2016年3月少缴增值税169645.22元,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254061.22元,2016年6月少缴增值税726262.91元,2016年7月少缴增值税305466.19元,对以上九项合计少缴的增值税3956744.08元,予以追缴。
(三)对你公司应补缴入库的增值税395674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税务处理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理后作出。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文书制作: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局长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d85fb8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d9.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