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第10期30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下发后,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个人股权赠与现象层出不穷,个人通过无偿转让股权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事例屡见不鲜。从目前税收政策来看,受赠股权所得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对个人股权赠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股权赠与的基本情况
赠与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处分权之一。《合同法》规定:赠与是种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
推而言之,股权赠与就是赠与人将自己名下的并可以实际控制的股权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股权赠与,为特定物的赠与,需要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与之有关的相关规定。
股权赠与的实质是股权的单方面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给予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不必遵守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股权赠与税收管理现状
(一)赠与股权的规模
2009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自然人股权转让1052人次,其中无偿转让股权98人次。
2007年—2009年,大连市普兰店市工商局受理自然人股权转让324人次,其中无偿转让股权91人次;共转让股权数额34089万股。
(二)我局股权赠与的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下发后,为了防止纳税人以股权赠与的形式逃避纳税义务,我局对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赠与,一般视为股权的低价转让,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现行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将股权赠与视为特殊的股权转让,否认了股权赠与的法律关系。该做法造成对实际上没有所得的赠与人,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实际上有所得的受赠人却没有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受赠股权时,受赠股权的原值成本难以确定。由于对赠与人核定了转让收入,就应该以此推定受赠人支付了这项转让成本。但实际上赠与人没有收到该项收入,受赠人也没有支付该项成本。
3.获取个人股权赠与的信息不及时。在股权赠与的一般程序中,工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
>>>>为最后一道环节,自然人股权赠与往往事前不主动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才知晓,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对滞后,给税款的追征带来一定的困难。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密切程度不一,获取股权转让的信息不及时,致使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
完善股权赠与的税收建议
一是股权赠与的税收分类。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人未取得所得,因此赠与人不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对于受赠人取得的所得是否征税,>>>>股权赠与应划分为免税赠与和有税赠与两类,法定关系的赠与为免税赠与,非法定关系的赠与为有税赠与。
二是按照股权赠与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在纳税人的确定上,个人股权赠与应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法定关系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