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06 20:23: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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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规章制度

篇一:美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大国,得益于其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和奉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美国一方面积极推

动世界各国开放市场、消除贸易壁垒、保护竞争,促进经济资源在全球的自由流动,而另一方面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这种看似矛盾的经济贸易制度突出表现了美国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大旗下,国内外政治、贸易和外交相结合的基本特质。

美国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774年独立战争时期在费城召开的第一次大陆会议封锁与大不列颠进出口贸易的决定。之后,适应各种政治、经济、外交等历史背景,众多的进出口贸易法规及修正案相继出台。此外,美国已加入的各类国际公约和专项协定以及各种国内市场管理法规和标准,共同配合其主体法规,构成美国现行进出口管制的配套法制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共和政体,实行二元制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一个重要的例外:对外贸易事务由联邦统一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国会、总统、行政机构共同决定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国际协议的制定和实施

(一)国会在对外贸易中的主管地位:行使广泛的立法权:1.制定对外贸易管理实体法2.批准颁布对外贸易法令3.实行授权立法,授予总统、行政机构对外贸易管理权

4.批准国际贸易条约、协议等,而大多数国家国会只批准有关法律,并不更多介入对外贸易管理

(二)总统权力:国会向总统授予两方面重要权力:贸易协议谈判权。

(三)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独立的行政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

内阁行政部门:贸易代表办公室、贸易政策委员会等,是总统的顾问或工作机构,对总统负责

在出口管制方面,除《禁运法案》、《与敌贸易法案》、《中立法案》等法规之外,《1949年贸易管制法》奠定了美国现代出口管制体系的基础。它首次确立了出口管制的三大宗旨,并授权商务部监督管理两用商品的出口。在这三大宗旨中,国家安全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尤其是1970年的《出口管理法案》又增加了强调贸易和收支平衡的经济安全这一概念,使管制的内涵进一步扩展。尽管《出口管理法案》几经修订并于19948月失效,但是政府对外贸的控制一直保持常数地位。在该法案失效的前一天,克林顿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以总统令的形式继续启动贸易管制制度。而新的出口管制法案正在酝酿之中。

在进口管制方面,美国着眼于六项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就业市场;二是保护某些工业行业;三是维护市场秩序;四是维护国际合作与正当竞争规范;五是促进教育、文化与和平发展;六是促进出口竞争能力。在这六项原则的指导下,美国陆续制定了《1930年美国关税法案》及《协调关税表》、《1974年贸易法案》以及《1984年贸易须关税法案》等等。

美国对进出口的管制,采取了统一立法,归口协调,部门分工,一致把关的方式。首先,各项贸易管制的立法均源于国会及其授权。其次,在行政方面,由总统办公室牵头和掌握重大决策;贸易代表办公室制定和协调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并代表国家对外谈判各种贸易协定,参加主要国际贸易组织;商务部负责进出口归口协调;各部委根据专业商品实行分工管理。在监督实施方面,财政部及其下属的海关总署负责关税、进出口监管以及核定审查贸易法规的执行状况;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联邦检察院负责对进出口违法事件提起公诉。

需要特别说明,从严格意义上讲,管制管理在美国外贸制度中是有本质区别的。尽管都采取法制的形式,然而前者表现为强制性的禁止和限制,违犯者面临的是民事和刑事责任;后者在概念上虽较宽泛,但它着眼于正常的贸易秩序,包括各种引导性措施。与之向背者,以不能满足预期而告终而在多数情况下不受法律惩罚。当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二者又经常相互交叉,甚至混同。另外,进出口管制在政策措施、法规体系以及机构设置上是相辅相成的。

美国对出口贸易的管制

()、出口管理的宗旨和范围

1970年《出口管理条例》中,开宗明义:美国出口管理必须服务于三大宗旨,即维护国家安全,服务外交政策和维持市场平衡。

管制的范围覆盖美国境内及其领地的所有美国公司与个人;美国公司或个人经营美国以外的进出口业务也归属此列[1]

()、出口管制的机构

根据商品的类别和控制职能,美国外贸出口管制涉及到下列十几个部门:

(1).商务部出口管理局。(2).国务院(3).国防部防卫技术和安全管理局

(4).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5).司法部药品执行管理局(6).能源部的核条例委员会(7).海商局(8).内务部(9).专利和商标办公室(10).环保局(11).食品药物管理局(12).出口实施办公室

()、出口管理方式

美国对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原则上,所有美国出口商品均接受许可证管辖。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出口管理局依照贸易控制清单确立。商品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政策咨

询。

1、许可证制度

美国出口许可证分为普通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两大类。

2、出口商品控制清单

适用何种出口许可证管理,则需依照贸易控制清单确定。商务部出口管理局负责管辖清单列明的出口控制商品,并由此划定专项许可证的控制范围。

()、出口活动法制规范

出口管制不仅仅围绕出口商品,而且包括厂商行为。为配合和确保实现出口管制的宗旨,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法规、条例和条款,以规范出口商的操作行为,其中包括一些有针对性的贸易规则。比较典型的法规主要有:1。反转运条款2。反附和抵制法案。3。与敌贸易法。《1996年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作为对联合国安理4。反托拉斯法案。5。反腐化操行法案。6。食品药物及环境管理法规。

总结:统一立法,归口协调,部门分工,一致把关立法:各项贸易管制的立法均源于国会及其授权。在行政方面:由总统办公室牵头和掌握重大决策;贸易代表办公室制定和协调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并代表国家对外谈判各种贸易协定,参加主要国际贸易组织;商务部负责进出口归划协调;各部委根据专业商品实行分工管理。

篇二:美国高校管理制度

一、美国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

1.美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的背景

美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总体有这样的特点:属级管理层次少、管理自主权大、社会监督及高校竞争力度大。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实行地方分权,美国的高校要接受社会监督,选举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社区教育委员会。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把家长参与各级学校管理定为国家的重要教育目标,其核心内容就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事实上,美国高校的教育行政体制,政府干预少,但社会监督力度大,加上高校自身的自省意识,能大大减少决策的片面性。美国的高校实行学区教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学区各方代表组成的学区教委,是学校事务的决策机构。学区教委的执行机构为学区教育局,设教育局长,直接对学校实施行政领导。学区教育局长是美国学校管理的重要角色,他既是校长的行政领导,又是学区教务的督导长,同时还是联系学校与学区教委的中间人。教育局长与学区中心办公室是校长的具体上级。美国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向教育局长负责,执行学区教委的有关决议及管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除宏观指导外,政府对学校的具体业务不加干预。所以,美国的公立学校有较大的办学主动权,行政工作人员少,但效率很高,管理井井有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794fa2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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