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工业污染源
G101表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1.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2.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填写企业的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单位代码时,除填写其所属单位(联合企业、集团或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括号内方格中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或集团)内对其下属的不属于法定赋码范围的二级单位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或集团)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按各级环保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填报。
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临时代码共十一位码。前六位为所在县(区)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填写,第七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四位为县(区)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编码,从0001~9999。
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不漏。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已有临时代码的企业可沿用原有的代码。
【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人单位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单位所在地指调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指调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调查对象应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填写在相应的方格内。
【5.地理坐标】
2
中心经度:指调查对象厂区中心的经度。中心纬度:指调查对象厂区中心的纬度。
【6.所在工业园区名称】位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内的调查对象填报此栏。
工业园区名称按《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名单》全称规范填写。【7.联系方式】指环保联系人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8.行业类别】调查对象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名称和代码。
【9.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按表1将相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表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100110120130140141142143149150151159160170171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代码172173174190200210220230240300310320330340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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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