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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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
作者:汤樱
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5
摘要:在执行难背景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建立在公开和牺牲被执行人的隐私基础上的一種执行手段,其旨在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施加精神和心理的舆论压力从而敦促其完成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我国目前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例如失信名单的制度设计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方面并不完善,有尚待改进之处。本文旨在通过探究我国现在对失信被执行人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保护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司法公开原则和隐私权的让渡理论,即在面对社会公共利益时,通过在一定的限度内,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系列私人信息,让被执行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羞耻感,从而促成执行的实现。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在面对公众的知情权时做出了一定的让渡,但是让渡不等于完全的剥夺,执行信息的公开也并非对泄漏公民信息免责。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隐私权的概念提出较晚,在理论上并未达成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的裁判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张新宝教授认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的立法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首次用法律的形式把公民享有的隐私权确定了下来。《民法总则》第110条第一款,把隐私权设立为和其他人格权利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各分编人格权编(草案)》第811条第1款前半段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后半段则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民事主体对隐私权保护所需要承担的消极义务。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失信被执行人也是公民,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现有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权利的约束和信用惩戒是失信人名单制度,虽然目前隐私权的立法并不完善,但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予以保护,这是民主内核的要求,也是法制社会的必有之意。二、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的现有问题(一)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在对隐私权的立法方面,正在构造以民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但是目前的立法较为笼统和粗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中对隐私权只有概括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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