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7 03:49: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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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行使单位和个人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权力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权力程序的合法性;

(三)权力行使法律依据、现场条件、实施标准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权力行使人资格的合法性;

(五)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履行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要求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八)其它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局党组、纪检检察组、局办公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处罚等权力行使依据、审批条件标准和申报所需材料;

(三)对权力行使过程,专家评审、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局务会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权力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权力行使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行政权力行使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二)大众传播媒体曝光;

(三)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

(四)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

(五)局党组、纪检监察组、局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六)其他途径。

第六条 实施定期检查。局每半年对权力运行程序、行使依据、申报资料、审批结果、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如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可随时安排,并将检查结果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权力行使人要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对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行政许可审批记录表等要及时归档,严格案卷管理制度。

第八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局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356324011,随时受理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武县国税局在执法或行政审批及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中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局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行政执法或行政审批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在行权过程中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八)应移送其他部门未及时移送或不移送的;

(九)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人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实施,追究提交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以下追究责任追究;

(一)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驻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罚、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驻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罚,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依纪依法由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意见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问责决定书》。

第九条 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人员本人,并派专人与其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临武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d606eff7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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